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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追求自由和进步的历史。从人治走向法治,是这种追求的必然结果。人类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形态是:人权受到广泛尊重,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执法公正如山,社会秩序井然。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多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体现了人类对民主政治的追求;而人治则是少数人意志决定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最终必然导致失去理性和良知的专制。然而,法律毕竟也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只要是意志,就有可能出现不符合理性和良知的地方,那么,以这样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与人治又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所以,建立法治社会,首要的是建立起具有保障自由、维护正义、稳定秩序等理性价值的法律。
然而,建立这样的法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差异性,就有可能使制订的法律不能体现法的所有价值要求。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立法监督就应运而生。法律体现的公众意志越广泛,法的价值要求就体现得越充分,这是为什么下位立法不能与上位立法冲突,上位立法优于下位立法的原因所在。上位立法机构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位立法,以达到法律价值取向标准的统一。
不仅不同层级的立法者会产生价值冲突,就是立法者本身在制定法律时也会面临价值的两难选择。一部法律能同时体现自由、公正、秩序等价值,这是最好不过的了,然而,事实并非都是如此,自由、公正、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面对冲突,立法者如何选择?庄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法律的各种价值大小并不是一样的,自由是第一位的,公正次之,秩序再次之,立法者应当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作出取舍,不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付出了妨碍自由、损害人权的代价。
立法如此,执法也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没有良法,就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准则,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执法也应体现维护自由、公正、秩序的法律价值要求,当价值出现抵牾时,要遵循价值位阶原则及个案平衡、比例原则进行选择,把对人的权利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某市整治交通秩序本来是件好事,然而,因其离立法、执法的要求相去甚远,离法治的价值取向相去甚远,无怪乎要遭到国人如此多的非议了。 范文选登7:
某市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向市民发出了通告:凡是摄录下车辆违章行驶等情况的照片、录像资料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至300元。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并且在短期内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1)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行政工作。由此可见,行政执法职能是国家根本大法赋予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某市为了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将执法职能下放给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对自己执法职能的一种不负责态度。试想,如果警察将追捕犯人的权利全部交给群众,人民法官将审判权也交给群众,如此等等,那么我们的社会会不会乱套,我们的国家设置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何在,设置众多国家机构的目的又何在呢?
(2)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但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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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某市将道路交通管理的职权交给全市人民,这是不合法的。广大人民群众并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也不一定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基本不可能在社会事务中完全正确行使某政府赋予的职责。就算其中有部分群众属于具有管理事务的事业组织的成员,那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此时我们已不能把他(她)看成是一个单纯的群众,而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执法者了。
(3)从民法的角度看,正是由于某市的委托行为,直接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别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隐私。如果公民的隐私被别人侵犯,他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事例中,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把电视台、交通部门告上法庭,就是一种典型的因隐私权、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从民法角度看,举报人、电视台、交通部门的确是侵犯了被举报人的隐私权。如此一来,双方争执不休,被举报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但举报的群众却又认为自己是履行政府赋予的权利,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且大量的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影响的角度看,某政府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合理的。整个社会是由大量分工不同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共同构建的,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职责。分工不同的人们各自完成自己的义务,共同推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某政府发出悬赏令,让大家都参与到交通执法活动中来,无形中也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试想,在利益驱动下,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将过多的精力放到这项工作中,他们自己的工作如何正常进行,整个社会又如何协调发展。另外,由于被报道而引起违章者的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而向交通部门索赔;甚至利用偷拍相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等行为,均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恐怕都是某市良好初衷所始料不及的吧。
综上所述,我认为,某市想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虽然情真、意切,但却是法不合,理不直。 范文选登8:
某市关于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虽然取得了短期效益,但引起诸多社会问题。表面看来这只是诸多行政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它所反映的问题却是令人深思的,现简析如下: (1)法治社会对权力的制约。
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而法治社会形成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我国《宪法》不仅在总纲中最明确地提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明确提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政治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的新举措,虽然出于正当目的,但由于其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从方式上是违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从程序上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交通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处罚,其程序、方式均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由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收集的证据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交通管理部门采用非法规授权人收集的证据,本身就违法,显然是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表现。
(2)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价值判断。
法的价值追求是人类在以法为器的发展中对理想状态的追求。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自由、正义和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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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在诸多价值冲突的情况下,自由的位阶最高。虽然秩序是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但“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不仅仅是判断法律是否进步的标准,而且它反映了人最本质的内在需要。如果以丧失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为代价来追求社会管理的有序性,显然背离了法的价值追求。因此,我国《宪法》把与人身自由有关的人身自由、住宅不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加以保护;我国的《行政法》、《国家赔偿法》中均对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禁止和惩罚;我国的《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严加打击。 (3)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封建专制统治的余毒根深蒂固,而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上至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下至新闻媒体、普通民众均很淡薄,因此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文化的法制状况和基本国情。交通管理部门的举措在大众普遍缺乏自我权利保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国情中必然引发道德危机,行政侵权引发的连索民事侵权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是法的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但其实现取决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因此,只有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才能真正实现保障公民权利的终极目标,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2.(2004年试卷四第7题,25分,论述题)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考点剖析:
本题考查如何选择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本题,应从以下两个部分来回答:
(1)结合本题题干所给信息“??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推导出答题内容须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途径或方式。
(2)提出最具优越性、最适合本案纠纷的解决方式,并予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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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般可分为自力救济(如和解)、社会救济(如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等三种基本的方式。对具体纠纷而言,采何种解决机制和方式,一般由纠纷主体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作出选择。在答题时,须结合案情,对何种方式更适合本案,社会效果更好进行比较、分析和论证。不管选择何种方式,只要在比较、论证过程中能充分体现法律知识素养和法律思维的能力,逻辑严谨、说理充分、表达流畅,皆可获得高分。 范文选登1:(仅供参考,请勿转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本案至少有以下两种法律途径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
(1)乙可以甲的行为影响其正常休息、侵犯健康权,以辱骂、撕破上衣等方式侵犯其人格尊严、名誉权及财产权导致其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财物受损(上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停止侵权,赔偿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2)乙可以甲的辱骂、撕破上衣等行为构成侮辱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求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乙选择前一种途径处理此事会有更收益,也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原因在于:
①从本案性质而言,本案为民事纠纷,甲乙本为邻居,并无宿怨,只是因生活琐事、生活习惯不一致而产生纠纷。虽然两人发生争执,以致拉扯,混乱中甲的行为致使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使乙感到无比羞辱,但并非甲蓄意已久,故甲的主观恶性不大。
如果由乙提起自诉刑事案件,其承担的证明责任较大,不易说服法官以侮辱罪对甲定罪处刑。而如果乙提起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则相对较轻,较易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 ②从乙的当前状况来看,如果乙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更好地帮助其摆脱目前困境。
自与甲之间发生激烈冲突之后,乙面临着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等各种困难,获得一定的赔偿是乙目前最为需要的。如果乙提起民事诉讼,可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要求甲对其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但如果乙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话,其只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赔偿其物质损失,这些乙所能获得的赔偿额会很有限,不能使真正达到目的,意义不大。
③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乙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一并解决长时间以来甲侵犯其晚上安静休息的权利。因双方比邻而居,乙有权要求甲的行为或活动不打扰其安宁。在乙的主张之下,法院可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来维护乙的正当权利。如此一来,长久困扰乙的问题也可得到彻底解决。 综上所述,乙既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方式解决此事,但是从本案的案件性质、证明责任、赔偿范围以及解决邻里纠纷等角度综合来看,还是争取提起民事诉讼对乙更为有利,更有利于邻里和睦。
范文选登2:(仅供参考,请勿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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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中的乙女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其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题中所述情形,解决方式有:
(1)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本题中甲男的行为已涉嫌侮辱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乙女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2)民事诉讼。甲男的行为侵害了乙女的名誉权,乙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甲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治安处罚。乙女可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甲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人民调解。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应当注意: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请求其他社会组织给予解决等方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而属当事人自力救济。
本案为民事纠纷。结合题干所给信息,对于本案的处理,最具优越性、最适合的解决方式为人民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人(包括组织)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最适合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相对于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人民调解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如调解简便快捷,有助于加速纠纷解决进程,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调解是基于平等自愿,有利于彻底解决和预防纠纷。
本案中的纠纷虽时间已久,但矛盾的激化纯属偶然,客观上存有调解的基础和可能。作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今后还要长期相处,选择调解处理是最佳方式。选择诉讼或治安处罚等方式来处理自然可行,但如果一旦对簿公堂,肯定要有人承担败诉的后果,无论败诉后果如何(道歉、赔偿等),会导致双方积怨更深。故最好的方式是调解,以息纷止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此体现出人民调解的优越性。如果调解成功,当然最好;如果调解不成或反悔,受害人仍然保留了通过诉讼维权的余地。显然,人民调解和诉讼的社会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因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诸多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我们应衡其利弊,选择最佳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具体到本案,最佳方式宜选择人民调解。 范文选登3:(仅供参考,请勿转贴) (1)本案中甲的违法行为主要如下:
①一方面,甲通宵打麻将,制造噪音,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给邻人造成妨害。这在民法上涉及到相邻关系的纠纷,乙作为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噪音侵害侵犯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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