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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味地强调法的万能作用,只会将其陷于尴尬之中。在人们失望地抱怨法律无力的同时,是不是也存在着滥用法律的情况。
本题中所述“喜悦家庭”的出现,首先是社会发展的结果:科技的发展使得自动成像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同时,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非生活必需的这种娱乐消费具有了经济基础。人们愿意在支付“较高费用”后,获得精神上的满足。这样一种“精神产品”,从我国现行法规定看,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当然“喜悦家庭”现象可能“涉及”到人格权,比如说肖像权。我国法律中关于侵犯肖像权有着严格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很明显,追星族不是为了营利,而是出于对偶像的喜爱;“喜悦家庭”使用的是追星族提供的照片,其本身没有过错;媒体进行正当的新闻报道,更谈不上侵权。再说名誉权,没有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也不是侵权。而隐私权,其之所以区别于名誉权,是因为它陈述的是“会给人造成伤害的事实”,题中“结合的后代”纯属子虚乌有,何来隐私。看起来法律好像对这种行为无可奈何。
一种新生现象,尤其是娱乐范畴的,本不应招致这么多议论,更不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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