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五职”矿长取证复训思考题汇总(最新)(8)

2019-05-18 22:40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相互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体现在其确立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具体的法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化和补充。与煤矿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三个国务院令:1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3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7、三提三减一避免一目标:

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减少事故起数、减少伤亡人数、减少财产损失,避免重特大事故。 目标:1.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全面完成安全河南创建年度任务。

18.简述危险分析的作用?

答案:危险分析是预案编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可以:

1) 识别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2) ;确定危险发生的频率及其造成的破坏; 3) 确定危险对管辖区所造成的影响;4) 突出最有可能和最有破坏性的危险;5) 确定面对危险时管辖区的脆弱所在。6) 预计应该准备哪些行动,可能需要哪些资源。

19、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职责?

⑴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和盯防,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⑵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禁止违章指挥或超能力生产。

⑶ 遇到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⑷ 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等跟班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⑸ 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⑹ 对跟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⑺ 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问题。 20、下井的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其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 3 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 21、什么是本质安全?

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22、职工十大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2、安全生产知情权;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4、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6、合法拒绝权;7、紧急避险权;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9、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23、什么是事故隐患?

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24.事故调查对于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1)是最有效的事故预防方法。(2)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依据(3)揭示新的或未被人注意的危险。(4)可以确认管理系统的缺陷。(5)是高效的安全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5.事故灾难的性质主要有哪些?

主要包括:人为特性、因果性、突发性、破坏性、偶然性与必然性、潜在性与再现性等方面。

26.事故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答:事故的最基本特性就是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和可预防性。 27、安全生产的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指: (1)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2)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3)安监队伍建设。行动内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28.四个务必:

正确分析形势 务必保持清醒 不断完善提升 务必重在持续 牢记生命至上 务必责任如山,加快转变创新 务必在长效机制上下工夫31、事故灾难管理的四个级别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关系: 灾难预防阶段 灾难准备阶段、灾难应对阶段、灾难恢复阶段。相互关系是一个循环往复、相互促进的过程 29、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Ⅰ类管理区的煤矿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

长兼任,负责措施制定和落实。二是健全瓦斯防治机构,有Ⅰ、Ⅱ类管理区的煤矿,需增设防突矿长。三是建立退出机制,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有效防范的,退出开采领域。四是深化瓦斯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消除前停止采掘活动。五是严格控制产量。有Ⅰ类管理区的煤矿,按核定能力80%组织生产,有Ⅱ类管理区的煤矿按核定能力90%组织生产,有Ⅲ类管理区的矿井按最小生产系统能力的90%组织生产。六是加大安全投入。Ⅰ类管理区的吨煤安全费用按矿井核定能力提取,标准不低于7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Ⅱ类管理区的吨煤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

30、灭火时通风方法可根据不同地点火灾采用以下不同方法。

答:a、进风井、井底车场,主要进风道中发生火灾,应采取防止有害气体流入采区人员集中地点的措施,否则可采用全矿井反风。但必须在撤除反风后受火烟威胁区人员之后进行。须防止短路后瓦斯聚积到危险浓度。 b、火灾发生在采区上行风流中,排出火烟不影响工作人员集中地点或人员已撤出,这时应保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救灾时还要防止旁侧风流逆转。 c、火灾发生在机电峒室,如不能灭火,应利用防火门隔断风流,防止火烟流出,并切断通风峒室电源。

d、火灾发生在采煤工作面,一般都不许改变通风状况,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与灭火方便,可以采用控风或局部反风。

e、火灾发生在下行风流中,如对下盘区人员有威胁时,也应考虑局部反风。救灾人员在下行风流中前进或工作时,随时注意“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

f、火灾发生在掘进工作面或掘进巷道中时,必须注意局部通风机管理,特别

是对瓦斯涌出易于出现瓦斯聚积的工作面,运行中的局部通风机不能随便停风,已停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随便开动。待侦察巷内情况后,视瓦斯浓度的高低,再行决定是否启动。当瓦斯浓度低于2%,可启动风机排烟降温,创造良好的救灾环境。同时要注意风筒脱节,防止脱节处前一段区域中瓦斯遇供氧条件发生爆炸。如情况不明或有爆炸危险时,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

火灾发生在平巷独头煤巷中部,灭火时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严禁用风筒把已聚积的瓦斯吹经火点排出。上山独头煤巷迎头火灾,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超过2%并在继续上升时,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上山或下山独头巷道中段发生火灾,均不得直接灭火。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灾区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31、2012年10月24日省政府会议的“十个一律停产整顿是:

答: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者区域防突措施不达

标的;

2、瓦斯超限仍生产作业的;

3、井下五大系统不完善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者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5、提升系统带病运行的;

6、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矿井有三超现象的;

8、对发现的隐患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0、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没有达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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