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法律

2019-05-18 23:16

论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影响

作者:张怀印*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364 | 更新时间:2010-3-26 | 文章录入:fashi ]

引 言

尼日利亚是非洲一个历史悠久的现代文明国家,是英属非洲人口最多、最富有的国家。尼日利亚于1960年10月1日获得独立,在此之前,她和非洲许多国家一样,沦为英国的保护国和殖民地。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中,英国法律制度和理念对尼日利亚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尼日利亚法律制度深深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尼日利亚在独立之后,石油产量巨增,成为非洲产油大国,尼日利亚与美国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同时由于政治、语言等方面的影响,美国宪政模式在尼日利亚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我们认为很有必要探讨英美两种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发展产生的影响,以期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英属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

一、尼日利亚宪政发展的历程

从1923年尼日利亚制定了“克利福德宪法”算起,尼日利亚宪政经历了80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 1960年建国之前的探索与斗争阶段;(二)1960年至今,曲折的独立发展阶段。

(一) 1960年建国之前的探索与斗争阶段

1914年1月1日,英国将其统治之下的“北尼日利亚保护国”与“南尼日利亚保护国”合并,正式建立统一的英属“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一个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最终形成并稳定下来。然而,直到1946年新宪法生效这一段时间里,尼日利亚宪政一直处于英国议会的控制之下。

1914年以后,尼日利亚建立一个訾议性的委员会,由30名成员组成,包括17名官员和13名非官方成员,后者中的4人由总督提名,以代表商业、船舶、矿业和银行业的利益。[1]

192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部新的关于尼日利亚殖民政治体制的宪法,该宪法由当时的英国驻尼日利亚总督克利福德制定,史称“克利福德宪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成立一个总督控制下的殖民地立法会议。当时这个立法会议颁布的法律只能在拉各斯地区和南部诸省实行,北部诸省的法律是由总督自己来颁布的。[2]这部法律承认了选举代议制的原则。这一成就是英属西非殖民大会各分会不得对各自的殖民行政当局施加压力的结果。[3]

二战以后,尼日利亚殖民地主义运动逐步走向高涨,英国殖民者与尼日利亚社会的矛盾日趋

激化。英国殖民者在力不从心的状况下,不得不逐步调整统治策略。在英国殖民主义步步退却的过程中,殖民地逐渐地走向了最终的独立。在尼日利亚,这种过程是以英国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末的三部殖民地宪法的颁布和修正为核心展开的。[4]这三部宪法是:1946年宪法、1951年宪法、1954年宪法。

1、1946年宪法(理查兹宪法)

1944年12月,时任尼日利亚殖民地总督的理查兹向英国殖民大臣提交了一部宪法草案,该宪法草案于1945年3月和11月分别获得尼日利亚殖民地立法会议和英国议会下院的批准,在1946年立法会议第4号令上颁布,故称1946年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1月正式生效。

理查兹宪法以宪法的方式正式提出了在尼日利亚实现“地区分治主义”的原则和政策,并将尼日利亚划分为三个区,大大加强了英国对尼日利亚的政治统治,并鼓励了地区主义在尼日利亚的发展。

2、1951年宪法(麦克弗逊宪法)

1951年1月,英国殖民当局在伊巴丹召开尼日利亚全国制宪会议,中央立法议会和区议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讨论对理查兹宪法的修改问题。会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尼日利亚政治体制与政治结构问题,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区之间的关系,国家预算和收入分配等问题。其中最关键问题的,是建立一个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尼日利亚国家,还是建立一个松散的甚至是地区分裂的尼日利亚国家。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尼日利亚殖民地的自治与独立的时间与方式问题。新宪法在北区和东区的妥协中获得通过,并规定于1951年6月30日生效。

与理查兹宪法相比,麦克弗逊宪法进步之处在于中央议会即众议院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是由选举产生,限制了总督的权利。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通过内阁制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会议”,这对北区的分治倾向是一种遏制。但麦克弗逊宪法使分区制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地区分治主义作为英国殖民者分而治之政策的结果,事实上已经成为尼日利亚政治的基本特征,它对以后尼日利亚国家独立后的统一与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3、1954年宪法(李特尔顿宪法)

1953年5月21日英国殖民大臣李特尔顿召集尼日利亚各党派领导人到伦敦开会,修改1951年宪法。会谈先于1953年7至8月间在伦敦举行,后于1954年1月在拉各斯举行。会谈的结果批准了新宪法草案,多数与会者认为草案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现在所谓的1954年宪法。[5]

1954年宪法确立了未来尼日利亚国家宪政制度的雏形,将“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改名为“尼日利亚联邦”,实行在大英帝国范围内的自治;实行分区制,将全国分成北区、西区、东区、拉各斯直辖区和喀麦隆南区(该区于1961年10月经投票并入喀麦隆)五部分;设立尼日利亚联邦众议院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北区和西区还设立酋长院;建立联邦内阁制政府,组成大总督领导下的内阁;建立尼日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在各区和拉各斯分别设立高等法院。

(二)1960年至今,曲折的独立发展阶段

1、1960年宪法

根据1957年制宪会议的决议,尼日利亚东西两区获得自治;1957年9月新联邦政府成立,首次由非洲人担任总理。根据大总督的推荐,英国女王任命巴勒瓦担任总理。会上,尼日利亚各族一致要求它们的国家于1959年获得独立,但没有达到目的。1958年尼日利亚武装部队的指挥权移交给了联邦政府,还创立了尼日利亚海军。1958年9月的制宪会议,解决了上次会议遗留下的少数民族问题、警察、联邦政府与各区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6]同时,英国政府表示,如果尼日利亚联邦会议提出独立要求,英国政府将同意尼日利亚从1960年10月1日起独立。[7]同时批准了经过修改的宪法,该宪法规定,这部新的尼日利亚宪法从尼日利亚独立之日正式生效。

1960年宪法(又称独立宪法)规定,尼日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会议由英国女王、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该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制度。

1963年十月,尼日利亚决定改行共和制,废除了英国女王为尼日利亚国家元首的规定,同时废除联邦总督和区总督,设立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阿齐克韦担任尼日利亚首任总统);联邦总理主持的内阁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联邦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这样,大体形成了总统与总理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总理、众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联邦法院为国家司法机构的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的现代政体模式。

2、1979年宪法(第二共和国宪法)

1976年,总参谋长奥巴桑乔继任为尼日利亚国家元首后表示:尼日利亚不能再重复这样无休止的军事政变,尼日利亚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国家政治体制,找到一种保证国家政局长治久安的办法。他表示要继续推行“还政于民”的计划。1979年奥巴桑乔政府颁布了为即将建立的“尼日利亚第二共和国”制定的新宪法。[8]

宪法共279条和6条附则,包括一般规定,有关联邦主体的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部分。[9]

(1)一般规定。规定了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性质与组成、尼日利亚国家政策的基本目标与指导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国籍的取得与剥夺等内容。

(2)立法机构。国民大会是联邦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共96名议员,每州5名和一名来自首都区域;众议院议员共450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两院议院均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州都有一个州议会,负责制定州的法律。

(3)行政机构。

尼日利亚的行政权力划分为三级,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由总统和副总统、各部部长以及9个联邦委员会组成。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次;副总统和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

各州设立总督、副总督及州执行主体。州总督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宪法规定每州设立4个行政主体,即州国民生活委员会、州酋长院、州选举委员会和州司法服务委员会。

(4)司法制度。

尼日利亚司法系统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州高等法院、州沙里阿上诉法院、州习惯法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争议享有广泛的管辖权,还对来自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有管辖权。[10]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法官、各州法院首席法官共同组成。[11]联邦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联邦法官在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也要由联邦司法服务委员会推荐,并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州高等法院法首席官在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由州总督任命,并经过州议会的批准。州沙里阿上诉法院和州习惯法上诉法院只在必要时设立。[12]

另外,1979年宪法中还涉及了公共服务、政党、宪法修改、地方政府等内容。

3、1999年宪法

1999年2月27日,尼日利亚举行全国总统大选。人民民主党的奥巴桑乔以压倒性多数的得票率当选为尼日利亚第三共和国总统。1999年5月29日,尼日利亚新首都阿布贾*举行了盛大的军政府向文官政府交还政权及奥巴桑乔总统就职仪式。[13]新的尼日利亚宪法也于这一天正式生效。新宪法是基于1979年宪法制定并做了某些修改——尼日利亚由36州和1个联邦首都区组成。[14]

二、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影响

(一)概述

在尼日利亚长达80年的宪政发展历程中,英美两种宪政模式先后对尼日利亚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复旦大学陈明明博士认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如何走入现代的旅途,那么,非洲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不同途径决定了它们对

不同政治制度的选择。”[15]对于尼日利亚而言,其独立不同于阿尔及利亚那样通过激烈的武力斗争取得,而是在采取合法斗争致使宗主国被迫让步的情况下取得的。因此,独立之时它基本上沿袭殖民时期的政治体制,议会、法院等现代政治机构都模仿宗主国的模式而设立。甚至,尼日利亚宪法中的若干条文是直接照搬于英国宪法。在殖民统治时期,尼日利亚的宪法(如1923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1年宪法)基本上是由女王任命的总督制定的,这样的宪法虽然也能部分地反映尼日利亚人的意愿,但主要还是体现了英国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因而也理所当然地照搬了英国宪政模式。尼日利亚在联邦机构的设置、分权制、人权保护等许多方面都吸收了英国宪政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一节的设置上。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安杰伊·拉帕金斯基所说,“在接连不断的尼日利亚宪法中,都有专门涉及个人权利的部分,这导源于尼日利亚第一部宪法(1960年)中包含的权利法案。这部法案是在英国的压力下起草的,它更多地取材于《欧洲人权公约》,而不是任何美国源泉??”[16]英国宪政模式与尼日利亚当时的国情严重脱节,并对尼日利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这从1966-1976年的四次军事政变和1967-1970年大规模的比夫拉内战中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我们仔细观察尼日利亚独立之后的诸部宪法,又可以发现美国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制度的影响与日俱增。在1979年宪法及其以后的宪法中,我们又可以发现美国宪政主义对尼日利亚宪政制度的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联邦机构的设置、总统选举产生等方面。当然,《欧洲人权公约》也对尼日利亚的宪政起到了促进作用[17],只是它对尼日利亚宪政建设的影响远远没有英美宪政主义那样巨大而深远。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现行尼日利亚宪法已不再是全盘照搬西方宪政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融入了各种民族因素和本民族的特殊情境,形成了独具特色、适合尼日利亚国情的民主政治体制。

(二)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深刻影响

1、英国宪政模式的影响

尼日利亚在独立之前,长期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漫长的殖民主义历史对于尼日利亚民主现代化的进程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英国殖民者给尼日利亚带来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同时,也实行了一些不利于尼日利亚统一的政策,如“分而治之”的分区制政策,为以后尼日利亚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1960年,当尼日利亚经过长期的、曲折的探索和斗争,终于赢得了国家独立时,它所颁布的宪法已经深深打上了英国法律的烙印。作为英联邦的前殖民地和保护国,尼日利亚独立时并未立即脱离大英帝国。它继续留在了英联邦内,并接受了英国人为之设计的政治模式。“尼日利亚是一个英国女王作为国家元首的议会君主制国家。联邦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女王还是名义上的尼日利亚国家元首,尼日利亚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18]

不久之后,1963年10月1日,尼日利亚联邦改称“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废除总督,实行共和制,成为英联邦内一个主权独立的共和国。新的《共和国宪法》中,“一名按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总统取代了总督。有关基本权利的一些规定仍然保留在《宪法》第三章内。”[19]尼日利亚的宪政制度和法律体系仍然是以英国为蓝本的。在尼日利亚的国家机构中,“议会由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0]总统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而不是一个行政上的国家元首。同时实行内阁制,内阁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内阁总理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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