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及济南市政策性文件资料汇总(自动保存的)(5)

2019-05-18 23:31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予以举报,举报电话:86401909。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1

鲁标定字[2007]4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

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和改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确定,对鲁建标字[2006]2号、鲁建标字[2006]5号文件发布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标准予以发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安全施工费按不同专业工程分别计取,全省统一标准如下: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为2.0%;其他工程为1.0%。其计算基础按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施工费作为规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自行测算发布安全施工费费率,但要加强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管理。

四、本通知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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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2008-1-15 16:36: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1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

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程序,保障建设主体

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标字[2006]19号)文件精神,适时反映建设市场人工工日单价的变化,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42元;装饰工程4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6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

23

鲁建标字[2006]19号

关于公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工日、26元/工日、23元/工日、21元/工日、19元/工日(详见附表)。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二、调整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单价,由原来的28元/工日提高到36元/工日,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24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2008-5-28 14:25:00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8]3号

济南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从根源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人工费支付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支付按照人工费和工程款分开支付的原则,人工费专项列支。

工程项目中标后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承包方须在银行开设人工费专项账户,该专项账户专门用于记载建设项目人工费的划拨支付情况,其他工程款不得从该账户中进出。

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月或阶段工程量结算,发包方应按月或工程形象进度定期拨付人工费和工程款,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人工费按实调整。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应及时与承包方办理竣工工程结算,并将结算中的人工费在10日内全部拨付。

四、发承包单位凭合同、结算书及人工费支付凭证(银行进帐单和承包方开具的发票)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人工费支付确认手续。

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人工费支付确认证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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