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复习题与答案(3)

2019-05-24 12:21

保,我们应该如何报价?

原来的报价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000 CFR=2000*(1-110%*0.6%)=1986.8(美元)

现报价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1986.8/(1-130%*0.6%)=2002.4(美元)

五、案例分析:

请大家关注:

第八章 商品 课本课后案例分析1、2、3、4

1.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所寄样品时无声明是参考样品。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该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检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无须赔偿。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2.有问题。该公司在没有经过买方的同意,擅自用墨绿色车顶替所短缺的50辆黑色自行车来交货,违反品质条例,违反了合同规定。

第3题:不妥当。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本案例与此规定相背。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赔。

第4题:可以。属于定牌中性包装,但须注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与卖方无关。(P169)

第九章 贸易术语 课件上案例 案例1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份“FOB Under Tackle”合同,我放把货物运到装运港后,在吊装货物时,突然吊钩脱落,货物从船边跌入海中。后外商向我索赔,而我方坚持认为“FOB吊钩下交货”术语表明,我方已把货运到对方派来的船只的吊钩处,已完成交货任务,因此我方不负任何责任。请评析此案例。 答: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原因如下:

(1)FOB的风险转移以装上装运港船上为准,而案例中的货物掉入海里,可见并没有装上船。 (2)FOB Under Tackle 只涉及费用,与风险转移无关,我方以此推卸责任没有根据。 案例2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3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答:

?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 因为根据CFR 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

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案例4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出口一批草编制品,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我公司按期装运并制作全套合格单据。海轮在海上航行途中失火,草编制品全部被烧光,对方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款。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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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方可决绝对方的要求,原因如下:

(1)按CIF成交,风险已在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转移给买方。 (2)保险是代办性质,受益人是买方,应由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只要我方单据完善,外方无权要求我方赔偿。 案例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答:CFR以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船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案例6

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答: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第十章:没有

第十一章 保险 课本、课件案例

第一题:答,保险人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赔偿。甲可赔,但乙不赔。因为甲发生的是意外事故,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而乙则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并不在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第二题:甲仓:1.仓中2000箱着火后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 2.1500箱被烧毁。

3.500箱被热熏,未见着火痕迹。 4.其余1000箱未见着火痕迹,但有首热熏和水渍损失。

答:1.4为共同海损,因为1,4的损失是由于甲仓意外失火后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使货物遭受水渍,这些危险是真实和实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如果不采取措施,船与货将面临共同灭失的风险,因此符合共同海损的条件。2,3为单独海损,因为2,3的货物受损的原因是甲仓意外失火引起的,并不是因为船长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而产生的。

乙仓属于单独海损,因为事后发现乙仓未有任何的着火痕迹。只是船长个人的猜测行为,属于船长的判断失误,在对风险没有确认之前而采取的错误措施导致2500箱货物受水损。因此属于单独海损,责任由船长承担。 第十一章课件案例:

1、被保险金额=CIF合同金额*(1+加成率)加成率通常为10% 20000*(1+10%)=22000

2、保险费=被保险金额*费率=22000*(0.8%+0.3%)=242

第十二章 结算 课件案例

并作以下练习题:

1、我某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1998年8月曾与一美国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大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美商不知何故迟迟未开来信用证,我公司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美商开来信用证的简电通知。我公司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接该简电通知办理了装运。10月28日,美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公司审证时未注意到这一点,交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议付行向开证行索汇时,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贷款。

讨论:1.装运期、开证日期、信用证有效期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 2.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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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你认为,我公司那些做法不妥当?如何改进?

装运期: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此日期,若未规定此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不得迟于此日期,因此承运人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提单(运输单据)交到承运人手中,以便其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开证日期:就是外国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日期。

装运期是在开证日期开立之后开始算起,而装运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完成。

2.合同是买卖双方意思一致的书面表达形式。如果双方选择信用证支付,那么才有信用证的出现。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只对进出口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文件。作为出口方,在审证时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审查信用证。凡是有合同之外的额外要求的,都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

但信用证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如果该信用证一旦被接受,哪怕它与合同并不完全相符,双方都得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方能确保收汇的安全。 3.不妥之处:

(1)我方在未收到美商开来的信用证正本就按照简电通知装运。(2)还有在审证时并未现信用证对有关单据做出与合同不符的规定。而信用证要求单证相符。 改进建议:(1)合同规定装运为10月份,但是美商在10月28日才开来信用证,信用证以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我方应该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为准。(2)在审证时,我方与议付行应该认真审证。(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农产品,合同数量为100万吨,允许溢短5%,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吨,对多装的15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规定,货物的数量应在95-105万吨之间,而外商却多装了15万吨,我方处理方案如下: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因为外商实际装运的数量与合同不符,所以我方可以拒绝付款。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我方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当市场的行情比较好或货物价格上涨,对于多余的15万吨,我方将按合同价支付货款。

3、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与付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问:此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以为合同是以CIF报价,在合同中已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由CIF价可知,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方。而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货物的损失卖方不在负责任。买方不能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与付款。

4、某公司以CIF马赛对法国出口冷冻品一批,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日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出口方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3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应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索赔30万美元。请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答:在CIF术语中,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而且卖方应该办理出口手续及缴纳有关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交货凭证或相关的电子单证。而案例中卖方迟于装运期装运,并预借提单,不符合合同规定,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无效。卖方是无法取得货款的。同时,因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二致使买方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卖方追索。又因为卖方出具保函向船方预借提单,所以,货物无法及时到达目的地的损失由卖方直接承担,船方无须负责。 5、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我公司是否违约?

答:银行无权拒付。所谓的分批装运,是指完成的货物,分若干批次不同航次,车次,班次装运。同一船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多次装运不视为分批运输。而我公司已经按照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和同一航次。因此不存在分批装运同时提单上也注明了。所以银行无权拒付,我公司也未违约。

6、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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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答:被卷入海中的450台属于单独海损,原因是单独海损是保险标的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450拖拉机是遭遇大浪袭击而被卷入海中的,所以为单独海损。而550台拖拉机是属于共同海损,原因它是在遭遇风浪后轮船发生严重倾斜的情况下,船长为了使船沉没而采取的措施,是符合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即危险是真实存在的,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不采取措施船货将面临共同灭失的风险。

7、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答:平安险承保的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第一次损失属于自然灾害中的部分损失,所以第一次损失不予以赔偿。第二次损失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则第二次损失保险公司要予以赔偿。 8、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答: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案例中偷窃是在保险期限内且属于一般外来风险。则买方能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9、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因为单证不符。买方来电表示同意, 但是没有修改信用证, 原证的装船时间还是不得迟于9月20日, 提交10月15日的提单,不符合原证的规定。 10、、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2月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月15日之前,在中国议付有效。因运输问题,经买方同意,开征行通知议付行装船期修改为“不迟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运后,于2月20日备妥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却遭到拒付。请分析银行拒付的原因。

答:银行拒付原因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为2月15日之前,而单据上装船日期为不迟于2月11日,两者不相符合,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不能提交与买卖合同相符而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这种情况开证行是不会予以付款的。(根据象征性交货,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六、论述题:

1、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状,阐述区域一体化理论的静态效应与动态效应?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关税同盟理论。关税同盟理论分析了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静态效应包括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 动态效应包括规模经济效益、竞争效应及其他效应。

在一些条件下,贸易创造效应带来的利益大于贸易转移效应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会更大:①成员国之间原来的贸易壁垒较高;②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较低;③成员国的数量较多;④成员国之间经济竞争性高于互补性;⑤成员国之间地理位置较近;⑥成员国之间原来的贸易往来较多。

动态效应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竞争的加强,经济的规模化,投资的增大,技术转移的增加以及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研究表明动态效应要比静态效应大5至6倍。

2、中国为什么会遭遇其他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你对其有何看法?

答:政治因素:中国在全球政治经济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为了防范和遏制中国对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

经济因素: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对全球既有利益格局造成冲击。出口规模和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对一些国家产品与企业造成冲击。随着全球化的深化,发达国家劳工被边缘化趋势日益显现,需要对我国采取限制措施。

贸易方向因素:我国贸易方向主要集中在美日欧盟这三个技术贸易壁垒的发源地,而这三大经济实体也是实施贸易壁垒的积极倡导者。

技术因素:我国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落后,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都存在不健全现象,使出口产品弱质性突出。

针对这些贸易壁垒,我们应该:

1、加强企业对贸易壁垒的认知程度。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应该加深对其认知度。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情况,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宣传培训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建立行业标准。

2、主动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实施绿色战略。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开发更多的环境标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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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养专业人才,提供更全面的特保服务。在面对壁垒时,企业应利用WOT规则,积极申辩,搜集证据,及时申诉。政府应支持和组织企业积极应诉,提高胜诉率。

3、你如何看待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这种对外贸易措施在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答: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作用:

(1)引起商品价格上涨,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征收关税以后,进口商品的价格提高;而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使进口

商品的数量减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引起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提高。使消费者支出增加。

(2)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论是财政关税还是保护关税,都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

中的比重虽已大为降低,但它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3)保护国内的产业和市场。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加大了进口商品的成本,削弱了它与国内同类商品的竞争能力,

影响了进口商品的销售,从而起到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作用。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会带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提高,给有关厂商带来更多的利润。

非关税壁垒保护作用强于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直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对出口国来说,进口国征收进口税或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都会影响到出口商品、出口数量的减少和价格的下跌,使

出口国遭受损失。

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市场上主要国家的关税税率的增减幅度与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成反比关系。

2、对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影响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制成品进口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农产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它们对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税下降幅度。经济集团内部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其对集团外的下降幅度。这种关税下降幅度的差异,不仅使工业制成品的增长超过农产品贸易,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增长超过了它们与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而且也使某些集团内部的贸易增长超过了对集团外部的贸易增长。

3、对商品价格、生产和销售的影响

一般说来,进口货物课征关税后,会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价格上涨,进口数量下降,在一定条件下起到了保护和促进本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作用。但如果关税税率长期偏高,保护期限过长,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往往会阻碍国内这些产品的技术改进和成本下降,削弱产品的竞争能力,最终反而影响其生产和销售的发展。 4、对贸易差额与国际收支的影响

当一国出现严重的贸易入超和国际收支逆差时,如果广泛采取提高进口关税等限制进口措施,可能会暂时抑制进口,缩小贸易逆差和改善国际收支。但从长期来看,提高进口关税是否确实可以祈祷这种作用,则难以定论。此外,由于一国提高关税,将可能引起国家连锁反应,竞相提高关税,高筑关税壁垒,限制对方的进口商品,结果会相互抵制关税对于缩小贸易入超和改善国际收支的作用。

但必须指出,上述的各种影响是在假设其他条件相同或者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会随之变化。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非关税壁垒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每个国家或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各有自己的利益,广泛的设置非关税壁垒,就人为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2、非关税壁垒改变了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

二战后,特别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农产品贸易受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超过工业制成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

4、试述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网上答案)

1) 增加了资本形成数量,提高了资产质量 2) 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3) 带动我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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