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个检索标准地名,添加新增地名。利用图上标注或输入地名经纬度对其具体位臵进行标注。
(四)对相互叠加的注记进行方位或显示级别的调整。
第四十六条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
(一)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项、逐个检查地名
是否建立连接关系。
(二)对于没有建立连接关系的地名逐个进行匹配,具体如下: 1.通过自动匹配使图上名称与属性名称完全相同的地理实体自动建立连接关系。
2.通过地名的关键字检索、定位查询进行地理实体的半自动匹配。
3.通过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方式进行匹配。
第四十七条 多媒体数据的处理和存储
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将地名标志照片、普查中产生的音像等数据按标准处理后,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九章 普查验收与成果上报
第四十八条 验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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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九条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
1.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臵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地名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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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
1.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8.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五十条 普查成果质量要求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准确。
(二)图、表、数据库上的名称、位臵与实地一致。
(三)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填写齐全、准确,文字简练、精准。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合乎规范,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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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名成果图,用字规范、标注清晰,位臵和图式符号准确,标注内容准确完整。
(六)地名标志设臵位臵正确,书写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地名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考证详实、准确,资料来源明晰、可靠。
(八)地名的专用字、专读音的来源及缘由考证详实、准确。 (九)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十)调查的项目、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填写等内容完备无缺。
(十一)普查成果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其中属性库和图形库实现逐一匹配,建立了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上述各项不合格的,要重新调查补充、修订。合格后,由
调查人和审核人共同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 验收程序
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地级地名普查办
进行核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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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成果上报
普查成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组织
汇总,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上报资料包括: (一)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数据库中的电子文档)。
(六)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八)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五十三条 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
普查成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
局联合印发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做好地名普查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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