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30天内 。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相关规定执行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规定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对其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及所使用的材料、设备负责质量保证及保修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地下室防水、防潮、防渗等部位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给排水设施、道路
21
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内容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见本合同后附件《质量保修合同》。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按合同专用条款该条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承包人 。
(2)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建筑团体的人身意外伤害。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金额及费率: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且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期限: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完工颁发交工证书为止 。
(5)保险期限: 按合同专用条款该条规定执行 。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承包人自行考虑,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包人 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生效后 15天 内。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承包人100% 、发包人 0%。
22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或者其他的罢工、停工所导致本工程施工受到限制。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壹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在旺苍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收到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7日内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7日内 。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提交履约担保金(中标价的10%+差额履约担保金)按投标须知前附表7.3.1款执行。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 + 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5)差额履约保证金=5×【(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净价】
注:
(1)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专用合同条款”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 (2)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专用合同条款。
(3)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招标人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的衔接。
23
第三节、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稻谷综合利用开发项目 合同编号: 20120701
编号: 20120701
发包人(全称): 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洪伟
法定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嘉川镇灯塔村四组
承包人(全称) 中国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志成
法定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
发包人为建设 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稻谷综合利用开发项目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四川海清谷物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 稻谷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标段
工程地点: 旺苍县嘉川镇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小区 工程内容: 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建设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108211006080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4910万元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钢结构厂房主体(含独立基础),水电,消防。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2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60日历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清单单价结算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约贰仟捌佰万元整 元
24
(人民币)
(小写)¥: 28000000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五份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