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保证货物在 24 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转。同时做好维修记录,并经该项目机电暖通负责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6 小时内没有进行维修,或在 24 小时内未恢复正常运转,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1.5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货物因同一个故障重复维修三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无条件给予换货。
11.7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货物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运转,除由乙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外,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11.8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乙方每年分两次对甲方使用货物分别进行一次巡检,分别安排在每年五月一日、元月一日前十日内完成,同时需填写巡检表,并由甲方该项目机电暖通设备负责人签字认可。
11.9在质量保证期后,乙方对货物的维修只收取材料费,不另计工时费,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10乙方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终生维修的义务。保证在货物正常使用寿命期限内,优先、优惠供应甲方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与原装货物标准一致的备品备件,以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行。若乙方不能提供相应的配件而导致货物无法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改造或给予换货。
11.11在支付质保款时,乙方应在合同约定付款期前七日内派技术人员对货物作一次全面检测及保养,甲方依据该项目设备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检测报告支付质保款,否则延期支付。
11.12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前七日内乙方须派技术人员对货物作一次全面检测及保养,保证货物运行正常,甲方依据该项目设备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检测报告确认质保期是否执行完毕,否则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半年。
11.13无论乙方自行承担或委托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履行保修责任的,乙方均不可推卸的承担连带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须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无息),否则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中标,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12.2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工程交付给甲方后14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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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如有剩余款项)。
12.3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或工程款中直接等额扣收。
12.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延期超过15天,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并未限期整改合格的,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违约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3.2 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配件、材料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每延期一日按该批货物总额的千分之 一 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履行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额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货款(连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验货物,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3.4若因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安装施工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或者验收拖延的,则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向甲方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20%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施工方)造成的损失;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3.5甲方无故逾期付款, 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该期应付未付货款的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甲方无故逾期付款超过9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3.6乙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甲方要求,若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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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事件的证明。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其他
15.1双方确定的派驻现场代表或联络代表: 甲方代表,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联系方式;
15.2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金、礼品、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或者通过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发放报酬及打“业务牌”的形式送钱物等,也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宴请、请钓鱼、旅游和各类娱乐消费活动,如有违反应支付甲方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与乙方开展任何业务合作。
15.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5本合同签订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岚园路4号。
15.6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5.7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一、《发电机组清单价格表》
二、《发电机组附件清单及技术参数表》 三、质量保修书 四、机组安装图纸 五、资质文件资料 甲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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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附件一、《发电机组清单价格表》
附件二、《发电机组附件清单及技术参数表》 附件三、质量保修书 附件四、机组安装图纸 附件五、资质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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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三
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对步步高臵业.新天地(吉首)项目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签订质量保修书。 一、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步步高臵业.新天地(吉首)项目发电机采购及安装工程。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需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等承担保修责任。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损坏、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设计、设备及材料质量、施工安装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和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开裂、褪色等一切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因自身质量问题乙方应进行及时维修、处理以确保本工程正常使用。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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