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
加固初步设计及审批导则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全省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列入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及审批工作。
二、目标任务
我省列入全国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水库共2297座(坝高10 m以上且库容20万m以上)。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 2013年底前全面完工,达到竣工目的。
三、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由具备丙级及以上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报告应按照省水利厅提供的《江西省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xx县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试行)格式文本进行编制。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评价(按照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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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的《江西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技术规定(试行)》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鉴定成果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优选加固方案。超出大坝安全评价或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四、初设审批
初设报告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审批,省水利厅及省财政厅参加。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负责行政协调,组织专家审查,各有关单位协助配合,做好初设审查工作。审查意见报省水利厅复核,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省水利厅复核意见下达批复文件。
五、初设技术审查控制要点
小(2)型水库各建筑物加固处理技术方案应根据水库具体病险情况,按照下列初设控制要点进行设计。初设控制要点主要针对土石坝,其它坝型可按照设计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对于近期省级或地方投资加固的单个项目,经验收合格的,不得重复列入除险加固项目。
(一)挡水建筑物加固
1、坝体加高培厚处理:现状坝体单薄,坝高不够,需进行加高培厚的,原则上要求在大坝上游坡进行,并尽可能与坝体防渗相结合。坝顶宽一般为3.5~5 m。
2、大坝防渗加固处理:对需进行坝体防渗处理的,应优先采用“上游坡设置粘土斜墙、粘土铺盖及坝基截水槽”方案。水库大坝相对较高,坝坡符合设计要求,但渗漏严重的,可采取冲抓粘土心墙防渗处理方案
与粘土斜墙方案比较,择优选取。对大坝坝基(含两岸坝肩)一般不采用防渗帷幕灌浆措施。
3、大坝下游反滤加固处理:现状无反滤排水设施的,应设置贴坡反滤;原有反滤排水设施,应优先采用翻修利用、完善方案;失去翻修价值的,方可考虑拆除重建,但反滤排水设施的型式应采用贴坡反滤式,贴坡排水层顶高程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控制。下游侧设置量水堰。
4、上下游护坡加固处理:土石坝上、下游已有护坡的,应充分利用现有护坡材料优先采用护坡修补加固方案;没有护坡的,上游护坡设计洪水位以下应优先选用砼预制块或干砌石护坡,上游坡设计洪水位以上及下游护坡一般采用草皮护坡。大坝上下游坝坡均应设置排水系统,并采用现浇砼结构。
5、坝顶加固处理:坝顶一般采用砼结构路面,砼路面宽一般采用3.5~4.5 m。
(二)输水建筑物加固 1、坝下涵管
(1)坝下涵管为圬工结构或素混凝土预制管结构,可参照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10]24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小(2)型病险水库应急除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定型设计(以下简称《定型设计》),优先采用原址或异址重建钢筋砼结构涵管的处理方案,也可采用涵管内套管的方案加固处理。对报废的涵管采用拆除或封堵处理。
(2)对低坝重建输水管,可考虑虹吸管形式。
(3)对保留继续使用的坝下涵管,应重视接触渗漏隐患的处理。
(4)涵管进口一般采用斜卧式或斜拉闸门式进水口,坝高超过15M的,可采用框架启闭方式。
2、输水隧洞
(1)现状已有隧洞如存在病险问题,只对影响水库蓄水安全的进口闸室、洞身裂缝等进行加固处理。原则上不再新建隧洞。
(2)输水建筑物后的渠首、渠道、渡槽、倒虹吸等引水灌溉工程不纳入工程的除险加固范围。
(三)泄水建筑物
1、土石坝的泄水建筑物应优先选用超泄能力较大的且运行管理较为方便的岸边开敞式无闸控制溢洪道。
2、溢洪道结构形式可参照《定型设计》。溢洪道进水渠、泄槽、出水渠为较好岩基的底板、边坡一般不衬护;土基上的进水渠、泄槽底板及边坡,仅只对影响其泄洪安全的部位进行除险加固或维护修复。出水渠一般不作衬护。
(四)交通工程
对水库地理位置相对偏僻,道路条件差的水库,可按标准修建进库公路。路基5m,采用泥结石路面。
(五)安全运行及管理设施
1、安全监测:一般只设置水库水位标尺,其它监测设施不予考虑。 2、管理设施:每座水库新建一值班房,面积不得超过30m2。其它管理设施不予考虑。
六、工程概算控制要点
(一)总体投资控制
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按200万元左右控制,其中三大主体工程投资(包括建筑工程、金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等投资)应控制在总投资的80%以上。
(二)非主体工程投资控制 1、建筑工程
(1)进库公路:每座水库不得超过10万元。
(2)永久房屋:新建的值班房按800元/m2(包括装修费用)计列,包括必要的值班设施总计不得超过3万元。
2、临时工程:按照建安投资的3%计列。 3、独立费用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2.5%计列。 (2)工程监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3%计列。 (3)勘测设计费:按建安工作量的6.5%计列。 (4)大坝安全鉴定费:每座水库控制在1万元以内。
(5)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要严格控制投资。
七、初设上报材料
(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
(2)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包括概算)6份。
(3)申请报告和设计报告由县区水利(水务)局报设区市水利(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