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个规定将正当防卫的起因概括为犯罪侵害,并把正当防卫的实施限定为不得已,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人民群众行使正当防卫权。196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纵观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虽然正式颁行的时间不长,但他在较长的孕育期间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2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对于倡导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犯罪行为作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1 正方防卫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指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实质性内容及其法律特征,是对各种类型正当防卫行为的本质的科学概括。正当防卫就是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反击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正当防卫的发展历程,结合刑法中对其进行的准确概括,再对其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凡事正当防卫行为,都同时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
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最本质的特征,这也就决定了正当防卫的本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平等互助的新型关系,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明哲保身的利己关系,所以,正当防卫不仅保护本人权益,而且保护他人权益,还保护公共利益;不仅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而且保护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2)正当防卫行为具有加害性。
正当防卫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实施的一种行为,防卫人要与不法侵害者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斗争,损害侵害者的利益,不仅可以损害他的人身利益,也可以损害他的财产利益,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达到制止不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认识行为人行为的加害行为,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关键。如果某种行为具有防卫性,但缺少加害性,那也不是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必须具有不法性
正当防卫是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具危害社会性,与犯罪行为有本质之别。不法侵害人侵害了合法权益,将自己置身于非法的境地,他本人是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的罪人。同时,应该指出,正当防卫不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并不是要惩罚不法侵害者。正当防卫虽然损害了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给他造一定的痛苦,但并不等于对犯罪分子执行了刑罚,也不能代替刑罚。不
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法性和防卫性、加害性一样,也是正当防卫不可缺少的基本特征。
2.2 提倡正当防卫的意义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极少数坏人,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之一。为了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只有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赋予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强大社会力量。人民群众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人民的武器,只有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实现刑法的任务。如果禁止人们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就会束缚人民的手脚,客观上会助长不法侵害活动的蔓延。因此,提倡正当防卫的意义可以概括为这样几点:
(1)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可以及时地制止不法侵害,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
(2)正当防卫可以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不负刑事责任,这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等于发出警告,若谁胆敢胡作非为,被害人和任何在场的公民都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从而收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效果。
(3)正当防卫具有教育的意义。国家鼓励实施正当防卫,使广大人民通过从不法侵害面前保护合法权益的斗争,认识不法侵害的危害社会性,分清是非,培养与不法行为势不两立的正义感,树立主人翁思想,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
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3正当防卫制度的拓展性思考
3.1 正当防卫的本质:权利与权力的统一
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统一体是理解正当防卫本质的起点,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权利与权力的统一。在刑法出现之后,国家承担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当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受害者通常借助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才得以维护,消弭已经受到的侵害,即以公力就记得方式来维护权利。因此,“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是国家权力的归宿,也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但公力救济仅仅只能在事后实施,对正在进行的紧迫的侵害权利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既然国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法提供有效的公力救助,这种权利便只能复归个人,即由公民个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当公民在遭到外来侵害并且不能得到国家及时的公力救济时,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进行防卫或反击,显然上述行为为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因此立法者就赋予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性。而正当防卫行为就是被上述赋予正当与合法性行为的典型适例,换言之,为了弥补公力救济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与结果的不完整性,达到全面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法律往往确立了特殊条件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地位。“不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从此角度而言,正当防卫对国家权力具有补充性、辅助性,既具有权利的意蕴。
3.2 正当防卫与人权保障
在正当防卫制度中,也涉及到公民的人权保障问题。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前提是对被害人以及善良公民人权的保障。就对一般人权的保障而言,正当防卫制度应对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给与保障,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体现出刑法是全体公民自由的大宪章。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而公民既然保留着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家就不能强行剥夺被防卫人自身的正当防卫权,否则,公民自由就会遭到践踏。但是,保障被害人以及善良公民也许仅仅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正当防卫制度追求的一部分,此部分内容尽管非常重要,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侵害者一方权利的保障。不能因为侵害者实施了侵害行为,就完全漠视了其基本人权的保障,侵害人在法律框架内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障。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同一般公民一样予以保护。
正当防卫制度思考
3.3 正当防卫的体系性思考
在正当防卫与犯罪构成之关系的界定上,一直比较困惑。从构成要件角度而言,正当防卫很难说是满足“四要件”的犯罪构成。首先,就犯罪客体来讲,正当防卫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人自然享有健康权和生命权,理应受到刑法保护,但其在侵害—防卫的特殊场合,上述保护还能有效吗?从法理上讲,当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国家的公权力机关无法及时地挺身而出之时,国家可以通过成文法包括刑法规定,明确授予给在场的任何公民,鼓励其通过自身力量来救急将被侵犯的权利在这种及其危急的时空背景下,刑法就失去了保护不法侵害人的权利的理由,否则就难言公平正义。“在法理上,此时至多存在当事人具体利益的冲突而不能认为存在法益或权利的冲突。任何法益,都只能在特定的环境中相对于法律的认可而存在。”可见。正当防卫行为虽然从事实上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构成侵犯,但并没有侵犯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故不能认为符合犯罪构成客体之要件。
其次,从主观方面角度来看,在正当防卫的场合下,防卫人虽然主观上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所谓故意,但也仅仅是事实层面上的,而非规范意义上的刑法中的故意。依据我国刑法通说,犯罪故意一般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在正当防卫的情境下,防卫人的事实故意,完全不能和犯罪故意相提并论。这里最关键的是,防卫人所明知并且追求发生的结果,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有利于社会的结果,绝非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因此自然没有犯罪故意。由上,通过犯罪构成客体和主观要件的分析,正当防卫行为明显都不符合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