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来 (4)要能够使个别学生得到照顾 37.教学评价的功能和意义是什么?
教学评价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环节,它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多方面的功能,从整体上调节,控制着教学活动的进行,保证着教学活动向预定的目标前进并最终达到该目的:(1)诊断教学问题;(2)提供反馈信息;(3)调控教学方向;(4)检验教学效果。
教学评价的意义在于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把竞争机制引入教学领域,有效地调动教学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助于改进教学管。
38.德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爱国主义教育;(2)理想教育;(3)集体主义教育;(4)劳动教育;(5)人道主义与社会公德教育;(6)自觉纪律教育;(7)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8)民主与法治观念的启蒙教育。
39.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什么?
班主任肩负着全面管理班级的职责,是学校教育的中坚力量。班主任的素质直接决定班级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班集体全体成员的整体水平,从而决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因此,班主任的素质极为关键:(1)班主任是班级建设的设计者;(2)班主任是协调班级人际关系的主导者;(3)班主任是班级组织的领导者。
40.如何加强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 (1)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校外教育组织; (2)学校与校外教育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①学校与宣传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
6
②学校与社会公共文化机构建立和保持经常性联系 ③学校与社会专门性的教育机构建立稳定的联系
(3)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
二 政策 法律 法规部分
1.《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法》对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宗教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按照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怎么办?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5.《义务教育法》对学校建设要求是什么?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7
6.《义务教育法》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对县级以上政府和普通学校提出哪些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7.关于办重点学校、重点班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收费有什么规定?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如何处理?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1.《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工资水平提出怎样的标准?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2.对教师教培养工作作出什么要求?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13.《义务教育法》 对学校德育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4.学校有哪些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5.教师承担着怎样的使命?
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6.教师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9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7.教师应当依法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8.对教师工作考核结果应作怎样使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19.教师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0.国家教育方针是什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