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

2019-05-24 15:14

8.1.3 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程》(GB50207)中相关规定。

8.1.4 找坡层材料、坡度及平均厚度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8.1.5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测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进场复验报告。

8.1.6 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负偏差不应大于1.5mm。

检查数量:保温层面积每100m2抽检一处。每个屋面不应小于5处。 检验方法:用钢针插入和尺量检查。 8.2 外窗

8.2.1 检查部位:外窗和阳台门透明部分。 8.2.2

外窗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中相关规定。 8.2.3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及遮阳系数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

准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检方案确定,外观及安装精度抽查数量不应少于5扇。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复验报告。

五、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1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1.2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备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1.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

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3.1.施工图会审,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2.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4.1.建筑节能专业工程的特点; 1.4.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流程;

1.4.3.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4.4.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5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现场质保体系

4.1、现场应具备通过审查合格的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涉及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更改时,必须出具设计变更手续并重新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4.2、施工现场应具备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5、质量控制资料

5.1、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附录E的规定。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如下:

1)胶粉聚苯颗粒保浆料(外保温)每10吨为一批; 2)网格布每7000m为一批;

3)外保温系统的界面剂(界面砂浆)、胶粘剂、抹面砂(胶)浆、抗裂砂浆、增强抗裂腻子均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批的产品至少抽样一次;锚固件(外保温)每种基层做一组,每组为3件拉拔强度试验;

5.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3)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4)外保温系统其他型式检验项目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4.0.6条。

5.3、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5.4、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6、工程实物质量

6.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6.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6.3、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6.4、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6.5、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6、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

6.7、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1)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7、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施工过程隐蔽验收和节能工程竣工验收。

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应按下表划分。

保温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分部 保温工程 子分部 外保温工程 分项工程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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