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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3、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采购项目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组成部分。
(2)投标保证金按采购最高限价的1%
(3)未按采购项目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以实际入账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① 如果投标人在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②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③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的行为。 14、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5、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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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产品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用计算机打字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5)投标文件应按照采购项目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2)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应分别封装于四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年月日。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投标人印章)。 (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另准备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一份同时递交。
(3)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4)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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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
四、开标及开标程序 19、开标
(1)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
(2)开标时,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3)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0、开标程序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2)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3)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唱标、监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4)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评审专家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手机一律关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5)当众宣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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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对其“开标一览表”的项目名称、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投标总价以及投标人名称进行宣读。同时,工作人员做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和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
(7)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
五、 评标与定标 见第五章《评标办法》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1、签订合同
(1)中标人应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携有关证明文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项目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3、履行合同
(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验收
(1)中标人交货时,由相关部门、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2)验收小组应当在中标人交货后组织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因特殊原因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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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验收的,必须与中标人协商并确定具体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七、废标 25、废标的情形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项目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八、投标纪律要求
26、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7)投标人做出影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言行。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串通参加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投标。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九、支付货款
27、付款方式(详见第六章第六条) 十、质疑和投诉 28、质疑
详见鞍山市财政局网站公告栏《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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