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的案例(2)

2019-05-24 18:35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7、张、李两家是邻居,李家经营小吃生意。虽说两家之家有围墙相隔,但张家仍然难免受到李家排放出来的油烟、噪音等的困扰。 问:张家是否能够要求李家停止经营?

8、位于工业区的某造纸厂投入巨资安装了排污处理设备,但在生产的过程中仍然有少量的污染物质被排放出来。与这个工业区相邻的农民担心农作物受到污染卖不出去,所以不敢种植价值较高的谷物,而只能种植价值较低的动物饲料。

问:这些农民可不可以向造纸厂要求损失的赔偿?

9、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栋临街的二层小楼,三人约定,由甲、乙两人各自利用一楼的一半,用于经商,丙则居住在楼上。后来,丙把她的应有份额转让给了甲。现在甲也要求使用一楼的门面房。 问:甲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10、X、Y两人分别出资10万元,自A处购得了一同名贵字画,后经协议分割,由X单独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分割时该字画价值24万元,于是X折价补偿给Y12万元。一年之后,B以该字画是A自其处盗取为由,要求X返还。

问:X在向B返还之后,是否可以要求Y返还当初因为折价补偿而支付给他的12万元?

11、张某、徐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B,三人各自出资比例以及由此决定的各自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分别为40%、40%、和20%。

问:(1)这种财产份额是否是三人在就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特别是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表决时,计算表决权的比例依据? (2)张某的儿子正在向银行贷款,张某打算用他的财产份额为银行设立一个担保物权(权利质权),这是否需要征得徐某和李某的同意? (3)因为要迁居到别的城市,徐某打算把他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赵某、李某,这种转让行为在条件上和效果上与按份共有人应有份额的转让有什么区别吗?

(4)李某长期拖欠吴某的借款,已经无力偿还,吴某申请法院对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最终由吴某取得了该财产份额,吴某是否因此取代了李某,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

三、用益物权编案例

1、原、被告双方均系梧州市贤进区黄里镇五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村组将原由原告左某承包的1.5亩地调整给被告吴某承包,并将原由被告吴某承包的1.1亩地调整同由其他村民承包;1998年2月10日,原告左某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中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5亩土地;自199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被告吴某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5亩土地上的税费;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5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问:本案如何处理?

2、甲因全家外出打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包”给乙种。该村水

利资源甚为丰富,使得私人企业家丙想到该村投资兴建水库,因修建水库而需要建一条公路以运送材料,于是丙委托村里的几个干部“征收”一部分土地,甲的A块土地就在被“征收”范围之内。在向乙仅支付了很低的补偿费后,甲的土地一部分就被用于修建公路了,但还有一部分没有用上,村长的妈妈丁就在上边种上了蔬菜。甲回家过年时,发现自己的A块土地已经被征收了,没用作道路的部分也被丁占了。此外,甲包给乙种的B块土地,被因修公路而堆砌的泥土填没,也没法再耕作了。

问:这里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甲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3、甲以现金出资、乙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共同开办酒店,酒店办成后,乙并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将其权利移转给酒店,反而擅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酒店周围建造了一些设施,妨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同时,酒店因为急需资金要向银行借款,而丙不同意以其土地抵押,致使酒店不能向银行贷款。 问:酒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张三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个大酒店,在张三经营的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地方,李四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到酒店住宿和就餐的顾客能够充分地欣赏海景,张三就同李四签订了一个合同,李四在二十年之内建房不超过两层,保证张三所经营酒店观赏海景不受阻挡,张三每年支付给李四五万元作为报酬。协议签订以后过了五年,李四想要在原来的两层楼房之上再加盖一层,张三遂带人进行阻止,

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5、李某是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经过批准获得了一处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建房之前,李某因在某城市打工而定居下来。李某考虑到自己可能不再继续在农村居住,遂打算将其手中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问:李某是否有权转让其宅基地使用权?

6、李某与王某约定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载重汽车向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其双方之间的地役权何时成立?是否必须进行登记?如果王某将其土地转让给张某,则李某是否能够继续行使其地役权?

7、李某与王某约定,李某可以在王某的土地上通行运送货物的汽车。后来李某与王某之间由于小事发生争吵,王某便在自己土地的道路上堆放了很多垃圾和石块等杂物,严重影响汽车的通行。为此李某便要求王某清除路上的东西,保障道路畅通,王某表示土地是自己的,他有权堆放东西,况且汽车并非不能通行,只是有点麻烦而已,这并没有根本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遂起诉到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担保物权编案例

1、甲公司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土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后来乙银行在仔细了解该土

地使用权的价值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便商请丙公司、丁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丙公司的负责人李某代表公司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中定下了“愿与甲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进行了相关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到来后,不能还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李某向甲商业银行借款50万从事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半年,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找到张某,张某与甲商业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商业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商业分行支付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李某因经营活动失败,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甲商业银行将李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

3、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的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大地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甲建设银行贷款800万,该块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为1000万,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1年。后大地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商品楼,大地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乙工商银行借款2000万,期限为1年,该楼经评估为2500万,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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