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稀土资源分布状况调研报告(2)

2019-05-24 19:28

向外国资本或私营部门开放。在非能源矿产领域,外国直接投资可自动批准达到100%。

印度矿业投资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利因素。例如,私有化进程较慢,绝大部分矿山企业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对待外资的态度上有较大差异,地方保护主义思潮增强,影响矿业开发的进一步外开放;税收制度不完善,外资与内资待遇不平等,以公司税率为例,内资为35%,外资却高达48%;有关法规的管理、解释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外国居民汇回其在印度获得的工资收入仍有一定限制等。

印度劳工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其规范范围涉及劳工事务的方方面面,但其中多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已长达半个世纪甚至更久,无法跟上国内、国际产业发展和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受制于印国内选举政治的影响,劳工法律的修改非常敏感和困难,以至于某些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可能短期影响部分劳工权益的法律修正案屡屡不能获得通过,从而逐渐形成了印度劳工法律体系复杂、僵化的情况。印度工会组织众多,工潮普遍。印度的劳工环境非常复杂,对于来自任何国家的投资者都必须慎重对待。虽然印度部分低端劳动力的绝对工资水平低于我国工业发达地区,但考虑到其将长期存在的劳动力供求不平衡,以及隐性成本和不确定因素等,目前印度综合劳动力成本仍高于中国。因此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印度并不适宜作为中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为规避国内劳动力成本增长而进行转移的目的地。

另外印巴局势时而紧张,国内也不断有恐怖和暴力事件等,都对矿业投资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加拿大Fraser研究所发布的2008/2009年度全球矿业公司调查结果中,印度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评价较低,很多指标在参评的亚洲国家中居于倒数位置。更重要的是,印度与中国关系一般,甚至带有歧视态度,因此,目前与印度在矿业勘查与开发方面进行合作比较困难。

2、越南

(1)越南稀土资源状况

在东南亚国家中,越南是探明稀土藏量最大的国家,越南稀土储量约1000万吨,大部分属轻稀土。越南的莱州(Lai Chau)和安沛(Yen Bai)两省的Nam Xe、Muong Hum 和Yen Phu地区也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此外位于越南的北端的Dong Pao地区也有储量不小稀土矿。日本自2009年开始已加紧在越南的稀土矿产开发,2010年日本的丰田通商和双日商社已与一家越南公司双方合作开发Dong Pao小型氟碳铈矿,矿场最早可以于2011年投入生产,预计每年将会为日本供应5000吨稀土矿。

越南的稀土矿中多为“独居石”,开矿的地方都是山区,加之这种矿石具有放射性,开采难度和风险很大。

(2)越南矿产投资环境

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属鼓励投资领域。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加工属有条件限制投资领域。在越

南投资矿产的优点是其投资矿产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经济发展比较快,特别是国企私有化,经济活力较高,越南劳动力资源较丰富,劳动力成本低,但文化素质不高,工作效率较低。投资越南矿产也存在一系列的缺点,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矿业管理混乱、越政府对外资政策仍有较多的限制、矿产资源各有其主谈判合作难度大、越南现行法律和政策存在不确定性、越南勘探许可证不具备采矿许可证的专有权。

目前,越南政府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其国内任何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环保检查,环保部门还定期对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不达标的将马上进行停工整顿并予以处罚,同时对部分行业征收环保税(如矿产开发)。所得环保费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用于环保支出。

在越南矿产投资实践中,中国企业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1、越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引进外资的思想不够解放,心存疑虑。2、谈判难度大,已发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国家已交国有专业公司或地方政府管理,外资要开采只能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越方要把矿区开采权作价入股,且要价很高。3、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透明,在设立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审批方面,各地做法不同,同样规模的投资项目,有的由地方政府审批,有的由中央政府审批,具体哪些项目由省里批,哪些项目由中央部委批, 哪些项目由总理批,谁也说不清楚。4、外资企业申请 “矿产开采许可证”难,越南政府明文规定“矿产开采许可证”由资源环境部门审批,设立采矿公司由计划投资部门审批;有的中资企业经越计划投资

部门审批同意先设立了矿产公司,结果申请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或处于停产状态。2010年,越南政府已计划提高相关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率,其中金矿与稀土矿的资源税税率最高,为15%。另外,中越关系并不稳定,越南对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实际上基本不允许中国公司参与。

3、马来西亚

(1)马来西亚稀土资源状况

马来西亚稀土资源主要从锡矿的尾矿中回收独居石、磷钇矿和铌钇矿等稀土矿物,曾一度是世界重稀土和钇的主要来源。马来西亚锡矿资源丰富,其储量居世界第二,主要分布在西马地区除槟榔屿州外的其他各州,据此推测,其稀土资源很可能也主要产自西马的锡矿区。

由于稀土需求稳定增长、中国政府设定的出口配额较低以及矿物价格急剧上涨,香港南亚矿业公司认为进军马来西亚霹雳州稀土开采业潜力巨大。今年4月份,公司宣布拟与PKNP(马来西亚霹雳州州政府的发展主体)就于马来西亚组建或成立一间合资公司以在位于马来西亚 Perak Darul Ridzuan 的 Bukit Merah 之土地上勘探及开采稀土及其他潜在矿产以及相关活动而订立谅解备忘录。但5月3日,霹雳州政府表示无意发出开采稀土矿产的任何许可证或牌照,南亚矿业的该投资项目终止。

另一则消息,澳大利亚矿业巨头莱纳斯矿业公司在马来西亚工业港口关丹北部郊区投资2.3亿美元建设稀土冶炼厂,冶炼采自澳大利

亚沙漠深处的稀土,原计划在两年内,冶炼厂将能够满足世界对稀土材料近1/3的需求(中国除外)。但由于当地居民忧虑对环境造成污染纷纷发起反对兴建稀土厂,近期马来西亚政府已决定暂停该稀土冶炼厂建设工程,目前联合国已派遣核能专家前往调查,以确定这座在建的稀土厂是否存在造成放射性污染的威胁。

从上述两则稀土矿投资项目的情况看,在马来西亚投资稀土矿难度可能很大。

(2)马来西亚矿产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社会政治较稳定、经济发展健康、法律制度较健全,是联合国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签字国之一,具有较好的矿业投资环境。马来西亚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 30%的股份,但涉及矿产品开采加工的项目,外商可以独资。在决定所有权比例时,需要考虑投资的级别、项目中的技术和风险因素、马来西亚本国是否有该矿产品勘探、开采和加工方面的专家等因素。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土著马来人拥有一定的资产,经常要求外资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并要求职员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除了资产限制以外在各方面均享有国民待遇。

马来西亚政府对经济贸易事务的管理是公开的。在税收方面,马来西亚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公司税的税率是30%。

马来西亚社会基本上是充分就业的。马来西亚现在已不再提倡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财政鼓励政策只给予高附加值项目,并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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