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

2019-05-24 21:01

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债〔2014〕1114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有关重大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绩效情况,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有专业评价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前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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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对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

(四)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选聘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建立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规范,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九条 申请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3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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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且愿意承担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机构,填写《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和专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请入库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入库机构,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库记录第三方机构基本情况、承担评价业务以及考评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入库资格审查和业务考评。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的委托

第十四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别、内容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优先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确定受托机构。如确需选择备选库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应将第三方机构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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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其他相关方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2)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委托方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评价工作要求,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提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工作组人员组成和评价实施方案。

(三)协调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及时提供评价资料,保障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四)对评价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 (五)支付评价费用。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要依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绩效评价。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拟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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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程序真实、完整地取得评价数据,并按时按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对评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做好评价信息资料保管工作。 (六)收取评价费用。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支付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合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 (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4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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