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评价工作组。第三方机构要成立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报委托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审核通过后,受托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2、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要在调研、了解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步骤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评价项目,委托方可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3、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实施方案的核心。第三方机构应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或对委托方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前期调研,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特点,就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向委托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对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满意度和意见建议调查问卷,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第三方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主要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核实确认、问卷调查等。
1、第三方机构应到现场采集评价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现场评价的范围和规模应按评价工作总体要求确定。
2、核查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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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集的评价数据和资料应记入评价工作底稿,并经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需要进行问卷调查的项目,须到现场开展独立调查工作,调查受益对象满意度并收集意见建议。
5、第三方机构到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示接受委托的协议或通知。
(三)分析评价。第三方机构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重、方法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1、撰写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并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
(2)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目的、依据、指标体系、方法、工作过程等。
(3)项目绩效情况:对评价各指标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论。
(4)主要经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经验进行梳理归纳。 (5)存在问题: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对未实现绩效目标的,要进行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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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见建议: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应送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就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征询意见,并就文本的规范性征询委托方意见。第三方机构参考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和委托方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
第二十二条 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发现第三方机构或评价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反映。对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方提出再评价申请。委托方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工作进行评估或委托新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管理。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合同)、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等材料。
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其他资料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评价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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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评价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对评价项目的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价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对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的跟踪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录入第三方机构库。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委托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进行考评,如实填写《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工作考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定期入库资格审查,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选择确定受托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受托机构在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第三方机构库资格被注销:
(一)定期入库资格审查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 (二)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机构考评中不合格。 (三)发现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等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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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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