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的通知_冀(6)

2019-05-24 21:12

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17 15:30 点击次数:65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

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2009〕4号 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

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提供材料实施机关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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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9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1)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 (2)规划条件;

(3)投标、竞买保证金;

(4)未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证明。市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用地红线图、征地测量成果;

(3)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市或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①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②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两项并入

3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 (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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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8)抗震安全设访要求审核; (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

(1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 (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

(1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第168项、第378项;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⑥《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⑦《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四条

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市或县(市)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办理审批。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6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1)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市或县(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市或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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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4)建设资金已落实。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开工的延期手续并入 9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防空地下室建竣工验收认可;

(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4)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8)取水工程验收; (9)节水设施验收;

(10)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1)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④《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⑧《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⑩《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市或县(市)规划、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主管部门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再单独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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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10项)

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1)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落实。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①延期拆迁审批②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审批③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④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四项并入

2改变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总平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土地估价报告。市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3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1)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请书; (2)项目设计方案。市国家安全机关

4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规划部门关于项目规划的批准文件;

(2)拆除项目的补建、补偿方案,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危及人防工程安全项目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市或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项合并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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