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1)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2)文物安全措施方案。市或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两项合并为一项
6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1)规划批准文件; (2)设计文件。市或县(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7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3)商品房预售方案。市或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8取水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利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市或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1)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纪录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6)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市或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③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锅炉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 (1)锅炉设计和制造图纸;(2)锅炉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合格证;(3)锅炉的制造安装资质复印件。
电梯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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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型式试验证书;(2)电梯质量合格证;(3)电梯制造和安装资质复印件。市或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项合并为一项 三、保留的备案项目(9项)
1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1)备案表; (2)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审查并入 3招标文件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1)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
(3)招标文件。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项合并为一项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质量监督: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批准书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2)施工、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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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安全监督: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项合并为一项 6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市或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4)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7)建筑节能验收报告。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并入 8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进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备案《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备案表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项合并为一项,市、县统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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