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扣当月安全公里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次责 50 书面检查 1万 300 警告 停驾5天 10万 2000 记大过或留用察看(2-6月) 同责 100 书面检查 2万 500 记过 停驾10天 15万 2000 主责 150 书面检查 3万 800 记过 停驾15天 20万 2000 解除劳动合同 全责 200 书面检查 4万 1000 留用察看或开除 (2-6月) 25万 2000 扣安全公里 特大事故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扣安全公里 全部安全公里(非死亡事故扣30万) 1、凡重大事故同责(含同责)死亡事故驾驶证吊销或被公安部门刑拘的解除劳动合同。
2、停驾期间实行金坛市最低工资待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理赔: 1、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2、肇事逃逸或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灭证据者; 3、持无效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4、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四、交通事故个人赔偿标准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结案后,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门的经济损失需进行赔偿,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责任认定而确定赔偿事故损失比例,个人赔偿金额最高一万元,余额由企业承担。损失比例如下:
1、行车事故
(1)次责: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30%; (2)同责: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40%; (3)主责: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50%;
(4)全责: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60%。 2、商务事故
(1)车门事故: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100%。 (2)颠伤事故: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100%。
(3)刹车事故:赔偿理赔不足部分的40%。事故处理结案后,个人承担的理赔款应一次性结清。
五、有下列情况者,将处以第三条规定的二倍罚款:
1、违反营运车辆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中有关超速之规定或交管部门现场察看认定超速的;
2、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前车; 3、倒车、溜车尾撞后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抢黄灯闯红灯的。
机务管理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当班驾驶员要提前30分钟到岗,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如机油、燃油、水、电瓶液等是否充足正常,灯光、雨刮器及一级安全部件是否正常,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严禁车辆带病出车。
2、行车途中要注意观察工作仪表是否正常,有无异响或报警,如有应立即停车检查,主动修复;不能自行排除的,应与公司或保养厂联系,严禁照常行驶,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3、保管好车辆的所有牌证,在交接班时做好交接手续,若发生牌证丢失,除全额承担补办费用外,影响车辆营运的,还应赔偿停班费用。
4、回场后要保管好例保工作和车辆清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反应,当班驾驶员应将车辆技术状况与接班驾驶员交代清楚,有故障及时报修。当班驾驶员要监督车辆维修全过程,作业项目及质量。
5、认真做好车辆的清洁工作,做到雨过车净。清洁的范围包括车身、车厢内、发动机等。严禁用水冲洗地板与发动机,以防止电子集成块损坏。
6、各车辆备用的随车工具、设备,由驾驶员认真负责保管,工具一年内不得再领用,一年后交旧领新。因保管不当,丢失工具,一律由驾驶员补齐。
7、要妥善保管加油卡,严禁挪作他用,发生丢失及时向公司汇报。挪作他用的按公司奖惩规定处理。
二、车辆维护管理
1、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计划,不准无故推迟或延长保养间隔里程,由于特殊原因影响保养计划执行时,必须及时向公司安机科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保养计划;因驾驶员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漏保,按规定考核(一保50元/次,二保200元/次)。
2、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的例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坚持做到小修不过夜;重大修理项目及时汇报所属公司安机科,车辆保养、修理时驾驶员必须随车进厂(车辆二保时,必须有主车驾驶员随车进厂),主动向修理厂介绍车辆技术状况、报修车辆存在的故障,积极配合保养修理作业并做好车辆的清洁工作。保养修理
结束后,必须对所报修的项目进行验收,严禁带病出厂。对无故不随车进厂、在保养过程中离开作业现场者,扣罚100元/次。带病出厂、例保不负责任、未及时报修或漏报故障,造成次日误班,扣罚100元/次,造成次日停班的,按停班班次该月平均营收的30%进行处罚。
3、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爱车例保的检查,并做好台帐记录。例保不按规定执行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①出车前未按规定对发动机进行预热、暖机低于5分钟者,扣罚100元/次。
②出车前、行车中、收班后,未按操作程序做好爱车例保者,扣罚50元/次。
③用水冲洗发动机者,扣罚1000元/次,连续三次违反此规定,扣罚5000元/次。
④经检查发现驾驶员未清洁空滤、电瓶水未超过两级1板者扣罚50元/次。
⑤严格遵守车辆的操作规范,坚持使用一档起步,不高于二档行驶出站,严禁高速拖档滑行,坚持先启动发动机后打开电器开关;先关闭电器开关后熄火。违反规定扣罚100元/次。
⑥严格遵守车辆的技术规范,车辆变速箱、差速器齿轮以及离合器、方向器的液压油必须每年更换一次,所更换油品的级别和粘度必须符合要求。
三、车辆的油、材料管理
1、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单件价格在5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材料,由机务员鉴定后签字领用,机务员必须严把材料更换关,“能修就不换、能换部件就不换总成”如把关不严造成材料浪费将以材料的20%
扣罚:单件价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须经机务经理鉴定后方可领用;单件价格在1000元以上,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领用。
2、领料单一式三联,一联留材料库,二联当日交车辆部门记入单车台帐,三联三日内必须交安机科、财务科审核。
3、公摊小五金由驾驶员直接在材料库领用,在材料库专门建立的小件台帐上签字,并由车辆部门机务员签字认可,月底由安机科、财务科审核。保养用料需专用保养领料单,小修领料必须“一料一单”。
4、胶布、生胶带、一保时需添加的齿轮油等属于公摊料,由车辆部门机务员领取,统筹使用。
5、所换配件除索赔件外可回收旧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驾驶员在交旧件时必需在旧件台帐上签字,可修复的旧件由安机科组织整修,修复好的部件按修复成本出库,并在旧件台帐上记录备查、如旧件不上交,一经查实将按所领新件价格考核。
6、公车公营车辆修理、领用材料、加油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车辆加油时,驾驶员必须在加油记录单上填写车号、姓名、加油日期、加油数量、金额和类别。月终由公司安机科根据加油记录单和各单车实际车公里、油耗进行审核汇总,予以公布。
四、机务管理考核规定
1、车辆材料费用定额按车辆行驶里程的变化而调整:城市公交车15万公里以下为定额的70%;20万公里以下为定额的80%;27万公里以下为定额的90%;35万公里以下为定额的100%;35万公里以上为定额的110%。
2、电瓶不在考核定额内,如因未加电解液或因电瓶外部污垢太多造成电瓶早期损坏,责任人将赔偿电瓶的余额(电瓶的使用年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