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以嗜各位。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 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 FOB、 CIF和 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 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 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编辑本段术语选择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 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 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 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 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 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
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编辑本段报价细节
FOB价格术语,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为英文Free on Board的缩写。 FOB......(Port of Shipment),此价格术语后面列明装运港的名称,故俗称为离岸价,其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如下:
*卖方责任 (1)在指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担直至货物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括出口捐税、检验费、出口许可证费和其它为装船而必须履行的手续费用;
(3)自费提供货物的习惯包装和证明货物已交到指定船只的船边的清洁提单;
(4)应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提供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在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提单和货物输入国、过境国所需的由装运国或原产国签发的其它单证。 买方责任 (1)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负担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船只,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在指定期限到达,或虽到达但未能承载货物等类似原因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自有关的规定期限或交货期期满之日起的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确定为合同货物者为限;
(4)支付在卖方责任中(4)的情况下,因领取所列单证,包括领事签证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和开支。[2]
编辑本段权益保障
在 FOB 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权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应该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况下,会出现以下一些当事方: 1.出口方; 2.进口方;
3.货代(目的港货代,装货港货代。目前很多情况下是国外的货代在中国有办事处)。 4.中间方(贸易公司)。 FOB操作 流程 :
1》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出口方与进口方的谈判后,进口方下单给出口方,并约定交货期,包装,检验,当然包括货代资料。
2》在收到定金之后,出口方安排生产。根据生产进度,出口方根据进口方提供的货代资料开始订舱。注意:出口方联系的是装货港的货代。
3》装货港的货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是不能确定放SO给出口方的。他必须将该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货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货代在收到booking之后会跟实际收货人(进口方)联系,(因为实际与货代签订合同的事收货人与目的港货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与货代,因为运费是到付的)。
4》在取得收货人的确定之后,目的港的货代给装货港货代确认,可以放SO给出货方。这样,装货港货代就放SO给出货方。
5》出货方准时装货,在支付FOB费用之后取得提单(货代提单或者船东提单)。
6》出货方将出货文件copy给收货方,以便让收货方及时支付订单余款。在收到余款之后,出货方将出货文件快递给收货方以便清关取货。 问题会出现的环节与解决方案:
A:客户在收到目的港货代关于订舱的通知后,不予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货方自然无法出货,因为没有SO。那么由此给出货方产生的费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货方与收货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可能发生的此问题,以避免该问题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
的保障。(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收货方认为这个单不需要那么早到达,或者说市场销售不理想.....无数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时交货)。
B:无单放货的问题。这是很麻烦,风险也是很大的。即,收货方在没有提单(正本或电放提单)的情况下要求货代放货。那么出口方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一定要记得在提单上面的Consignee处写: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写实际收货人的资料。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当然,在实际的提单上面,出口方要背书的。还有,在出货后,可以随时查询此船期,货物的情况,跟进此货物。
C:更恐怖的:货到目的港,收货人不支付货物余款(拿不到提单),提不到货。出口方的权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胁。在超过 港口 规定的免仓期后,将收取昂贵的滞期费(前提是收货方还要货),要是超过一定期限无人提货的话,该货物将在目的港码头被政府或没收,或销毁,或变卖。
第一:在货物上船后,一定要及时拿到出货文件并copy给收货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余款。 第二:跟踪船期,在到港前,千万要提醒客户付款。并且通知货代该情况,以免在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解决。
第三:到港后,若收货方还是没有意向支付余款(风险在即),要马上拟定解决方案。 第四:超过规定的期限,在当地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出货方必须解决该问题,否则,次货将没有了。
建议:a:跟货代保持良好关系;b:如果出现无人收货的情况,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货物。只要有提单就可以收货。这里也反映了CONSIGNEE 处写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货方没有其他人可以帮忙,那就委托货代变卖货物,这样至少还可以收回一点点了,要不然的话,就要亏大了。 编辑本段价格公式
对于工厂: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汇率
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则:
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对于外贸公司: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收购价} 利润}/现汇买入价 或:
FOB={{1-[退税率/(1+ 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收购价}/[现汇买入价*(1 利润率)] 编辑本段防范措施
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的七大技巧
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D/P方式时要特别小心谨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g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家把远期D/P当作D/A处理。若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5、D/P付款方式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我方利益,可以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办理此项业务,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一定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
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却很低,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是上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对此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在使用D/P付款方式签FOB出口合同时,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三种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我方利益。 DES
简介:A 指卖方义务 B 指买方义务 真正的到岸价应该是DES.
DES贸易术语指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DES交货贸易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 DEQ 术语。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DES贸易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 运输合同 : 无义务。 b) 保险合同 :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 A3a) 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 A4 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 B5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 B6 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 A3a) 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 A4 规定交货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 A4 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及如货物按照 A4 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 B7 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按照 A4 规定指定的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
、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EDI )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
、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 A8 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 A4 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为交付货物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