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应急照明系统(EPS)充电板、功率板及电池组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谈判文件
5、谈判文件构成
5.1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谈判组织人联系解决。
5.2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谈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本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参加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本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6、谈判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2015年11月30日17时前按谈判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送达谈判组织人,谈判组织人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本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或召开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本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谈判文件的修改
7.1 在谈判截止时间2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谈判组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7.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供应商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谈判组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3 为使谈判供应商编写谈判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谈判组织人有权推迟送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8、谈判响应文件
8.1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谈判组织人就有关本次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9.1 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竞价谈判书; 9.2 按照第10条要求填写的谈判报价一览表;
9.3 按照第11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谈判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
9.4 按照第11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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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9.5 按照第12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10、竞价谈判书格式和谈判报价一览表
10.1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竞价谈判书、谈判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等。
10.2 谈判响应文件一律以人民币报价。 11、证明谈判供应商合格的证明文件 11.1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能满足本谈判文件第三章“总则”中明确的“合格的谈判供应商”的要求。
11.2 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1.3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顺序制作并提交相关谈判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2、谈判保证金
12.1谈判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壹仟贰佰元整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2.6条的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2.2谈判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形式:支票或电汇。
12.3在谈判时,对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2.4未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定合同后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5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人按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9规定签订合同; 13、谈判有效期
13.1谈判有效期为谈判截止期后90天(日历日)。谈判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3.2 在特殊情况下,谈判组织人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谈判组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谈判组织人将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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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谈判书面答复后,于原谈判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第12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4、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4.1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第5条的要求,准备一式四份谈判文件(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电子文本两份,每份谈判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2 谈判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均须胶装,并按谈判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签字及盖章,否则谈判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原件)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注:谈判响应文件加盖的公章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允许使用投标专用章和小号章(公安局备案防伪编码除外),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14.3 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5、谈判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包封再封装在一个外包封中。
15.2 内外层包封均应:
(1) 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谈判组织人; (2) 注明谈判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15.3 外层包封应写明谈判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谈判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5.4 如果外层包封未按第15.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谈判组织人对误递交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组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谈判人。
15.5 谈判组织人对谈判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6、谈判截止时间
16.1 谈判组织人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6.2 谈判组织人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7、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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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组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
18、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谈判组织人,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文件的时间以修改或撤回通知送达谈判组织人之日为准。
18.2 修改文件应按第1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组织人。
18.3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8.4 在谈判截止时间至谈判组织人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与确定成交
19、谈判
19.1 谈判组织人将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19.2 按照第18条规定,同意撤回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19.3 谈判开始前将由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当众检验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谈判。
20、谈判小组
20.1 谈判仪式后,谈判组织人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定。 20.2 谈判小组由三人组成,由专家两人及甲方一人组成。
20.3 谈判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20.4 谈判小组将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1、谈判过程的保密性
21.1 谈判响应文件启封后,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建议等,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1.2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供应商试图向谈判组织人和参与评定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2、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22.1 谈判小组将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2.2 在详细评定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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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且谈判响应文件中对所供产品的技术应答(以第四章“技术规范”中要求为准)有具体内容的(不可完全复制粘贴谈判文件项目技术要求)。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工期、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的权利或谈判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谈判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认定。谈判小组决定谈判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2.3 如果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的响应文件。 22.4 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谈判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为准进行修正;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谈判小
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如果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
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2.5 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谈判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22.6 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谈判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谈判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23、谈判过程及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 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与认为需要澄清的谈判供应商进行澄清,主要就货物功能、性能、质量及售后服务等谈判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因素与谈判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本次谈判原则上进行三轮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谈判达成的最终条款进行书面承诺并进行最后一轮报价,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谈判书面承诺文件将被视为确定成交的最终依据。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递交的谈判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23.2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23.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如未按第23.1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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