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

2019-05-26 21:24

(五)审议确认村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与资产评估结果;

(六)审议决定村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村合作社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结合农村综合管理体系改革的要求,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把握村级资产、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队(组)集体经济组织

队(组)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由队(组)务监督小组负责;经队(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委托村合作社统一管理。涉及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应提交队(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重点应做好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融资管理、不实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工作。其中,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不实资产处置核销管理,须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77号)和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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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浦农集〔2013〕3号)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应按《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农委〔98〕22号)和《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4〕61号)规定执行,即遵循谁投资、谁所有和尊重历史及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处置行为应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择优招标。资产转让应在公开市场交易,处置信息按公开规定在公众场合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用于参股、合资和合作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撤销村、队(组)建制实行集体资产处置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村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应由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流程 (一)镇级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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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

投资、增(减)扩(缩)股、股权变更等资产处置行为,须经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按照“两审一备制”方式,即一是镇集团公司申报资产处置工作方案(总体设想)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复;二是镇集团公司在上报资产处置实施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式,标的,价格等)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复;三是由镇集管办上报处置报告经区集管办审核出具备案函后方可实施。

2.资金管理。

集体资金不得买卖股票和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对违反本细则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镇、村集体企业不得为本镇、本村集体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及担保。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镇村集体企业间的融资、担保必须经镇集管委批准后进行。

现金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等外,对1000元(含)以上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3.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镇级集体企业改扩建、装潢、修理、购置车辆、转让(出售、收购)、报废、调拨等资产变动,单件重置价在10万元以上,书面报镇集管委审批,其中出售、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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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须按“两审一备制” 审批流程逐级上报。

(2)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按浦农集(2013)3号《关于规范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规定执行,镇级集体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镇集管办审核后报镇集管委常务副主任审批;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须按“两审一备制” 审批流程逐级上报。

4.财务管理。

镇集团公司应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年末向镇集管委上报当年企业预算、决算情况。严格执行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税务等财经制度。

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要求。企业支出应按《高行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浦高行府﹝2016﹞76号)规定执行。

(二)村级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

村合作社资产转让、出售、收购、报废、调拨、核销资产及实施改扩建、装潢项目等,由村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其中单件重置价在5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须经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报镇集管办审核备案。

2.财政资金管理。

镇财政下拨的财政性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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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管理。

村合作社应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执行,预决算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后报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和审批流程按《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收入支出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浦农委﹝2017﹞95号)和《高行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细则》(浦高行府﹝2016﹞76号)相关规定实行。为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账面资产真实、准确,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产核资;梳理合同,完善台账。对于呆坏账,应按程序规范处置。

4.民主管理。

村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召开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履行民主程序。

充分发挥村合作社监事会作用,依据村合作社章程规定,对村级集体资产运行全过程进行内部监督管理,对集体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改。

村合作社应推行网上公开方式进行财务公开,将村、队(组)集体资产状况及时在浦东新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公示,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社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

5.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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