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应按《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前,应当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5%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其统筹基金和非农化增值部分等,应全部上交镇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撤制村、队(组)资产处置时,因村民自身等原因产生的未领款,应在撤村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由撤村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编制清单,移交镇财政代为保管。
第四章 集体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镇、村、队(组)集体资产租赁行为及合同管理,合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开展以房屋(厂房)、商务用房等不动产租赁经营业务,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村合作社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将集体资产委托镇集体公司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委托管理后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属性不变。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七条 镇、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原则上全部进入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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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方式交易。
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续约,经民主决策程序,报镇集管委同意后,可组织公开签约(续约)交易。
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统一使用示范文本,合理确定租赁方式、租金、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租赁合同中应载明经营项目要符合镇产业布局和业态控制的要求以及不得转租,同时禁止发生违法用地、违法搭建、违规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等五违现象。
镇、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将集体资产对外租赁时,应拟定租赁方案。拟定租赁方案需经民主商议,其中镇级资产租赁方案须经镇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村级、队(组)资产租赁方案须经村党支部审核后提交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审定。
集体资产租赁须经五违整治办、规建办、区域发展办等部门联合预审,确保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要求。符合本市、区、镇产业布局。镇集体资产管理事务中心应按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
集体资产租赁的租金标准不低于《高行镇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市场价格指导目录》指导价,情况特殊的,须经镇集管委审核同意。
集体资产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根据区域规划功能定位及开发进程,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租赁期限为1年的,由镇集管办审核确认;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须经镇集管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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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无违约 “五违”现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续租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相关规定要求及程序签订合同的、未按规定督促合同履行的、对承租方违约行为未及时制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出租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土地补偿费管理
第十九条 对土地补偿费管理,执行浦东新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的通知》(浦农委〔2013〕217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由镇财政统一集中代管,包括设置统一账户,按资金的权属设立村、队明细,并按本息归属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镇、村两级应各自建立对应土地补偿费台账,镇集管中心负责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指导,镇财政负责资金监管。
土地补偿费使用必须规范用途、规范处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国债、银行长期存款等低风险投资。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稳妥处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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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发展和当年分配的关系。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依据可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提取公共服务保障资金、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
村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集管办预审后,提交村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村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报镇集管办备案。
建立镇集团公司考核机制,年终由镇考核小组对镇集团公司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公司主要负责人报酬挂钩。镇集团公司员工全年报酬发放情况须报镇集管办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资金的规范使用等进行检查、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重点专项审计,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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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高行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高行镇集体资产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浦高委〔200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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