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讲义)
(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
左 宁 目 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础理论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总论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具体制度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分论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其他 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最高法解释》、《六机关规定》、《高检规则》等属于广义的刑诉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有关司法解释:即法、检解释:《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其他解释:《六机关规定》等
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布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国际公约、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统称刑事法。 相互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作用。 3、刑诉法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4、从法条规定的行文逻辑来看,刑法倾向于授权,而刑诉法倾向于限权。 四、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基本概念:法制 法治 人治 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治即宪政 第二层次:刑诉法与宪法
1、有共同点,规制权力,保障权利 2、相辅相成
第三层次:具体刑诉程序中之法治体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即运用刑事实体法
和刑事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指: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罚当其罪,不能罚轻于其罪,也不能罚重于其罪,这是司法实践中考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二者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矛盾时要进行动态平衡。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事实公正,具体要求有: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具体要求有: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依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的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案件。
一方面:公正与效率冲突怎么办?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关于效率的具体诉讼程序有哪些?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轻罪不起诉等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可以区分为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的关系: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
三大价值之间的关系: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片面地只追求三大价值中任一价值都会造成诉讼不公和冤狱。
三、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可分为三类:第一,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由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 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三种职能(控诉、辩护、审判)之间的地位和相互作用不同,导致不同模式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结构就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六、刑事诉讼阶段
按照以上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
《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
1、机关独立,而非个人独立
2、为什么特别提到行政机关?
3、注意党、人大和新闻传媒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注意:
监督贯穿各个诉讼阶段。
既监督公安机关,又监督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适当理解
第五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诉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义务提供翻译;
2、翻译费用:少数民族V.S.外国人。
3、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的理解。这里不仅仅指被害人或被告人,还包括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4、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5、第9条第1款针对的是人,第2款针对的是地区。
第六节 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注意:
1、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2、无罪推定。 注意:
有罪推定:侦查阶段------刑讯,没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沦为诉讼客体 起诉阶段------不该起诉的案件被起诉,只收集有罪、罪重证据 审判阶段------疑罪从轻 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第八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已被新刑诉法移至第266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注意:
《未成年人保护法》、《高检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节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