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 1、公安机关的性质。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上下级关系
2】中央一级-------------------------------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 县、县级市、自治县----------------公安局 直辖市、中等城市的市辖区-------公安分局 二、其他侦查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申请批捕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 上下级关系 检察委员会
2】各级人民检察院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四、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的性质 2、组织体系 上下级关系 如何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诉讼参与人
员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刑诉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的条件或特点有二:1】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在诉讼中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回避,控告,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诉等),并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作用和影响。
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无必然利害关系。
《刑诉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前面章节我们已经讲到了,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差别在于起诉前还是起诉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起诉后,被追诉人就称为被告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主体,与案件结局关系密切,还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三、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诉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权利很大,基本可以全权代理被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如服刑等。
四、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
《刑诉法》第82条第5款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请注意: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重点:
第一、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而诉讼代理人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第二、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和被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第三、 法定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诉讼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六、证人
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七、鉴定人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的书面分析意见称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是刑诉法证据种类之一。 注意:
只有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严禁设立鉴定机构。 鉴定人是自然人。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1】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同 2】是否需要指派和聘请不同 3】了解案情的时间不同 4】可替代性不同
5】是否需要具备专门知识不同 6】是否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年龄不同
第四章 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和
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的案件
公安机关管辖大多数刑事案件,以下几类应尤其注意: 1、涉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第二类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5、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1、 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5、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配合立案管辖的案件:
一个人所犯的数个罪行中既有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也有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此时考生应当把握好处理原则: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最高法解释》
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包括: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基本法院审哪些案件,中院审哪些案件,高院或最高院审哪些案件。
《刑诉法》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解释》
第4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诉法》:
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解释》:
第2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专门管辖
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是重点 《最高法解释》:
第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