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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的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
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1.3 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及“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
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
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 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及第四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提供所
需的备品备件。 13.保证
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
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3.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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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
13.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3.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
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3.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索赔
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
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5.付款
15.1 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5.2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或汇票。 15.3 货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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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原则上接受3:3:3:1付款方式,具体条件另行协商。 16.变更指令
16.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
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6.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
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7.合同修改
17.1 除了合同条款第17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
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转让
18.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分包
19.1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
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卖方履约延误
20.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0.3 除了合同条款第24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0.2条的规定取得
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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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误期赔偿费
21.1 除合同条款第2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
服务,或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买方项目工期延迟,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
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
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
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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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
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5.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5.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
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5.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
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6.争议的解决
26.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6.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6.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7.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8.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通知
29.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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