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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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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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二)范例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明确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确定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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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管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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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编制要点
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确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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