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便于进行地方统筹协调,又便于调动各业务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的自主权的管理关系。
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社区的关系问题。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3)学校与教师、学生
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两者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在我国,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学校与教师这一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管理的原则,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教育法的法源
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1) 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
(2) 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3条)
(3) 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2、5条)
(4) 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1、2、27条);
(5) 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4条)
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 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19条)
(2)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6条)
(3)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47条);
(4) 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49条)
(5)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89条、107条和109条)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
(三)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四、教育法的结构
(一)教育法的文本结构
1、 法律文件的名称
2、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
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3、 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
4、 法律文本
(二)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1、教育法体系概念
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可分为六个层级: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一、 教育法的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
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首先要有完善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1、 立法权限划分概说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见教材第69页)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
(二)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77页)
( 三)法律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