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的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教 师
一、 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符合特定的要求: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二)教师的地位
1、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2、教师的法律地位
(1)教师的职业性质。对于教师职业性质的定性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
(2)《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规定。是一种专业人员。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必须符合专门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也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3)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教育行政机构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4)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一)教师的权利
1、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2、教师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提高自身的义务。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三、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
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他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教师资格分类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规定确定类别。
2、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我国《教师法》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3、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任职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
受理。
颁发证书。
4、教师资格丧失
我国《教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教师的任用
1、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1)职务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在教师职务设置上,不同类型、不同任务学校的职务结构不尽相同。
(2)任职条件。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职务评审。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2、教师聘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