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讲稿
非煤矿山简介
非煤矿山指的是除煤矿山以外的其他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利用、冶炼的企业。
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如铁、铜、硅、金、石油、天然气等。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矿山153,063个。据此估算,非煤矿山约占一半,其 从业人员达数百万之多。这数百万人的生死存亡,与矿
山安全状况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矿山是基础产业。由于矿山的自然特点,其伤亡率远远高于其他产业。但是只要加强安全工作,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大大减少直至销声匿迹
非煤矿山安全特点
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由于矿体条件多种多样,非煤矿山的采矿方法主要有空场、充填、崩落三大类,其造成的空区危害比煤矿更为严重。此外,近年来我国大中型矿山引进了内燃无轨设备(如铲运机、井下汽车等),又在地下造成了污染和相应的通风防火等问题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目前,包括部分国有矿山在内的大多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种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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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制度
所有公司矿山员工都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做到“三不伤害”“四不放过”
要强化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到自我防护是关键。按照操作规程工作,强化安全措施防护,应成为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看出安全生产需要国家、企业管理者及从业人员三方面努力。
1、,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指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第一职责。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时,坚持安全第一、生产其次,生产必须安全,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对立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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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工作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就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到上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是指“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之间的关系,要把主要心思和精力用在落实预防措施上,未雨绸缪比“亡羊补牢”更重要;预防为主就是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是在发生事故前采取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预防事故,就要进行预想,预想越充分,预防就越有效。
“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
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
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必有其原因. 1,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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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脏乱的工作环境;3)不合理的搬运工具;4)设备保养不良,未实施定期安全检查;5)缺乏安全防护装置或措施;6)危险的工作场所;7)缺乏紧急应救的设施与措施.
2,人为因素
1)不知;知道安全常识,尤其是新进员工未曾受过训练,不知道安全方法,安全规则,不知道使用防卫器具.
2)不能;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如令未受专业训练的员工担任需要特殊技巧或智力的危险工作.
3)不愿;愿遵守安全规定,如员工不愿按照安全规则使用防护器具,为图侥幸在不准吸烟的地方吸烟等等.
4)粗心;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如员工工作时粗心大意,乱开玩笑或漫不经心,引起工作时的分心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5)疲劳;劳累过度而导致事故,如员工超强度工作,连续加班,带病上岗,熬夜等.
6)机能障碍;于员工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控制或逃避即将发生的危险.
7)个人缺点;些是先天血统的遗传,有些是后天沾染的不良习性. 88%的意外事故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加上不安全状况,有98%的事故是可以加以防止的从而加以避免的.
第五课时
1、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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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4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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