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金、铝、钼、铁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设计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组织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评价指标、矿山占用储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加快推进全省资源整合工作。各省辖市要在加快完成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其他主要矿产,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煤炭等有关部门,对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涉及的开采生产总量、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的小煤炭企业,坚决予
以关闭。采矿许可证虽未到期,但原整合方案中规划2006年底前关闭的小煤炭企业,今年年底前全部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不准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为其变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制订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年度计划。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倾斜。依托矿产资源进行粗加工的企业,必须就地拉长产业链条,搞好精深加工,否则不予配置后备资源。要通过规划引导,调整矿业生产布局,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序开发,防止恶性竞争,防止大矿小开和重复布点,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矿区和发证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4.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
5.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权限,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的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利用资源引进省外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并经省政府批准。凡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
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及科技人才队伍,防止盲目参与资源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理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探周转金制度。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的资金投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索建立省内重要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凡参与省外、国外资源勘查开发的企业,省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属于国家所有,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探矿权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
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市场体系;按照严格准入、违法必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人信用体系;按照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捕获及时、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建立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按照种类齐全、配套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南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变更为河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分工、原则、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