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两名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10、申请者需向所在单位提交电子申请书和二份(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一式三份)签字的纸质申请书原件,电子申请书和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必须一致。难以电子化的附件材料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各单位科研秘书通过miniIRIS系统读取申请者的申请书电子文档。
11、请各单位科研秘书将申请数据包(通过miniIRIS的提交数据功能产生)于2010年3月6日前统一交科技部,以免耽误全校超项查重工作。
三、其他注意事项:
1、2008年起我校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实行提交申请书之前进行个人形式审查的措施,请申请者务必认真对照《武汉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科技部网站下载专区可下载)逐项检查,认真填写,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随申请书一起报送,不报送《武汉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形式审查明细表》的申请书不予受理。
2、2010年国家将继续增加对科学基金的投入。预计面上项目平均强度将继续提高,但各学部、各学科情况不尽相同,预算经费时,注意参考2009年该学部具体学科的平均资助强度。其它各类项目的资助强度注意参照项目指南中的计划资助强度。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申请书的编写,应及时检索本人近年SCI论文的收录、引用情况,系统地总结本人已取得的学术成绩,归纳创新点,对拟开展工作要认真提炼科学问题,突出创新点。
4、我校从海外正式聘任的科研人员(含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科研人员),如聘期覆盖申请项目的执行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
5、申请者请注意在国家基金委网站上查阅近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6、2009年申请基金项目未获批准的原因,国家基金委已发送到申请人电子邮箱中,请申请者认真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修改申请书或重新选题。
7、请各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填写固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及联系电话,便于项目的评审及获批后的管理。
8、特别注意:《2010年项目指南》中,有关科学部和科学处关于申请书填报有特别要求,请申请者一定要认真阅读《2010年项目指南》相关注意事项,以免被初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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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管理科学部对凡是已经获得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尚在承担社科基金在研项目(含2010年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的主持人,20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不受理、不资助其项目申请。凡在2010年以主持人身份申请了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时又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项目的申请者,均不予受理。
《2010年项目指南》纸质版本已发至各单位,大家也可在国家基金委网站上查询(www.nsfc.gov.cn)。
四、申报受理工作进度安排
1、2010年1月~2月18日,各单位广泛动员、宣传;申请人完成拟申报项目文献调研、申请书撰写。
2、2010年2月19日~2月29日,各单位完成对申请书的初审及申请人资格审查,并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申请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3、2010年2月29日~3月6日,各单位集中将申请书初稿交校科技部进行最后审核,并陆续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修改。考虑到全校申请工作的进度安排尤其是查重时间的要求,请按期提交,以免影响学校申报工作。
4、2010年3月6日~3月10日,科技部完成申请书审查及第一次超项检查。 5、2010年3月11日~3月12日,项目申请人完成修改,定稿后将申请书纸质文件(按相应的份数双面打印)及申请书电子版文件交各单位汇总。校科技部不受理个人提交的申请。
6、2010年3月13日,各单位将申请书材料、申请项目汇总数据库、申请公函及清单统一上报校科技部。
7、2010年3月14日~3月15日,科技部汇总全校申请书及电子版文件,完成最后一次全校项目的查重(有问题的将反馈给所在单位)、整理、盖章、最终检查、打包等后续工作。
8、2010年3月16日~3月17日,科技部将全校申请书及数据库统一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要求申报大户必须在3月18日之前将申请书电子版文件上传提交。)
五、对各单位2010年度国家基金申报组织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在向学校报送前必须对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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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填写单位承诺函和项目清单,否则不予受理。如在本年度申报项目中出现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情况,学校将依据《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单位给以相应处理。
2、要认真研究《2010年项目指南》、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并认真总结往年申报工作的经验,学习别的单位的成功经验,广泛动员宣传、积极组织、深挖潜力、保质保量,发挥单位学术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的作用,对申请书进行指导、修改,提高申请质量,对于个别质量较差的申请书,请不要报到学校。
3、2009年我校共获得青年科学基金81项,2010年国家基金委将继续扩大青年基金资助规模,望各单位继续抓紧青年基金的申报,并注意在申报质量上多把关。
4、各单位要鼓励已有一定工作积累的青年科学家和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积极申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同时要注意此类项目的人才梯队建设和培育、积累工作。
5、各单位每年重点抓好1-2项重点项目申报的组织策划工作,有跨单位申报,需校科技部协调的,可与科技部联系。
6、应注意本单位当年申请项目所投送学科的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在同一学科、同一方向上申请项目过于集中,以避免本单位内的恶性竞争、注意开展交叉学科的研究。
7、项目申请期间及申报后,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信息跟踪、汇报、答辩组织等相关工作。
有关事宜,请与校科技部联系。
联系电话:校科技部基础办 68772100 68776805 E_mail:wdjcb@whu.edu.cn 联系人:刘昌军、揭志忠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科学技术部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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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限项申请规定
一、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3项。
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中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及研究期限超过12个月的委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包括应急科学研究专款项目、理论物理专款项目等)。
在研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以上类型项目数量累计达到3项的,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以上类型项目。
以上项目类型中,研究期限12个月及以下,以及特殊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在研项目除外。
2、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与作为负责人承担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的数量合计限为1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新的以上类型项目。
在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前提下,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申请或者承担各类型项目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
二、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范围的项目类型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中除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之外的其他类型项目、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国际学术会议项目、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科普项目、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项目、各类委托任务或软课题研究项目、研究期限12个月及以下的委主任基金项目和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包括应急科学研究专款项目、理论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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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项目等),以及特殊说明不受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的专项项目等。
三、各类型项目的具体限项申请规定
在遵守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制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遵守如下各类型项目的具体限项规定:
1、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以上类型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当年申请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作为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当年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
以上类型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项目数合计限为1项;正在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正在承担项目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不得因为申请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退出项目后的1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新的以上类型项目。
3、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以上类型项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同一类型的项目数限为1项;正在承担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主要参与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同一类型项目。
4、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按照本《指南》各联合基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当年申请本类型项目数量限为1项。申请时不受申请与承担项目总数的限制,即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数量累计达到3项的,可以申请;获得资助后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即本类型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计入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的项目类型时,应当符合本限项申请规定。
四、特殊说明
1、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之前)的项目申请,计入本限项申请规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即使受聘于多个依托单位,以不同依托单位申请和承担项目,其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仍然适用于本限项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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