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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仪报警,立即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矿井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等地点都要安装甲烷传感器。
(4)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要设置风速传感器;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要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要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要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要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5)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三次,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三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瓦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及时向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7)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8)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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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防灭火,消灭一切火源 1、地面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洒水系统,并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应必须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蓄水量。
(3)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2、井下
(1)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灯泡取暖,
(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检查和监督。
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各10米的井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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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为不燃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
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有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4)井上下必须设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井上材料库,应设在井口房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②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③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5)井下输送机胶带必须使用阻燃胶带。
(6)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以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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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8)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材料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瓦斯和通风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进行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和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值班调度人员和在现场的区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器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0)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1)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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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湿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12)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13)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线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4)矿灯使用人员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15)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保护装置配电。
(1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7)井下供电线路和各种信号线路,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俱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风电瓦斯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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