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法院27%,平阳统计是0(经了解,该院已经化解3件,但该院没有及时上报)。三是措施要具体。每件案件都要落实到责任人,邱志丰副院长在报告中提出三个确立,我觉得讲得很好,希望大家都要引起重视,每项措施都要落实好。案件评查也是一样,400起案件我们分解到中院和各基层法院,也要一件件落实。四是方法要多样。可向地方争取司法救助资金,调动多方力量做好息诉,要做好无理访甄别工作。五是化解要彻底。我们不要在数字上面做文章,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要在彻底化解上下功夫。六是成效要明显。要超前完成任务,不能按部就班。七是信息要畅通。每个阶段的工作,市委、市政法委都在通报。院长们要重视信息工作,避免上下衔接不好,反映不了我们工作的全貌。
二、关于执行质效评估单列的问题
潘光林局长已经专门讲了这个问题,我都同意。这项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从时间上来说,从现在开始准备到9月份开始运行,确实时间比较紧。因为很多准备工作都还没有展开,包括软件一些东西。从任务上来说,我们审判工作质效评估包括执行工作一共26项,这次执行工作单独评估以后,它列出来有18项内容,而且有些内容难度都很大,统计和录入的时间很紧。从要求上来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反映这么多的情况,要有一个过程。但是我还要讲,重视和不重视不一样,包括审判质效评估也是一样的,
6
我希望院长们回去以后,跟执行部门沟通,提前做好准备,打好这一战。
这里我提三个要求:第一是准备要早。这次会议以后,马上行动起来,特别是“一把手”要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第二是速度要快。人员到位以后要及时进行培训,前段时间的18项指标的信息,现在开始就要统计和录入,以跟上省高院的步伐。第三是数据要真。执行工作的18项内容反映要客观真实,能反映全貌,不能有随意性。希望到了9月份,我们两级法院的执行数据录入和评估工作在全省法院不落后,至少要跟上全省法院的步伐。
三、关于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是今年省高院齐奇院长抓的一项重点工作。在齐奇院长的牵头调研和推动下,省高院今年 5月底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四项工作原则,尤其是针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担保难、用工难等突出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创新了司法保障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省委赵洪祝书记、吕祖善省长和最高法院有关领导都作出重要批示,给予了极大肯定和表扬。省高院6月初以“浙法发”的高规格文件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赵洪祝、吕祖善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高院这个《指
7
导意见》。这次7月初召开的全省中院院长读书会上,齐奇院长又专门对这项工作作了强调和部署。可以说,贯彻省高院《指导意见》,积极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已经是当前全省法院落实“八项司法”、服务科学发展的主要抓手,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对此一定要有清醒地认识。
从温州具体情况来看,我们贯彻落实省高院《指导意见》还有着另一层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温州是民营经济强市,GDP中民营经济比重近81%,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最近,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对温州今后城市功能的一个重要定位就是“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要求温州“发挥民营经济发达”等优势,加快发展步伐,“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浙江温台沿海等发展”。这个《规划》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级规划,规划期为2009-2015年,并展望到2020年,可以说为温州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确定了基调。这就意味着民营经济在温州今后发展中的份量将更重,作用和影响将更大。同时,又由于温州的民营企业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所以从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入手,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其意义和重要性也将更加突出。因此,大家一定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和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省高院《指导意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
8
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加强中小企业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各项工作。具体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抓好省高院《指导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涵盖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涉及面广,司法内容多。全市法院一定要坚持领导带头,认真做好《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审判例会、专题研讨、辅导讲课、座谈讨论多种学习形式,把《指导意见》学深、学透,使全体审判人员领会《指导意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精神实质,逐条把握条文含义,做到融会贯通,切实找准加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一要按照齐奇院长的要求,转变司法理念和作风,真正确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二要建立中小企业诉讼“绿色通道”,通过快捷立案、简易审理、速裁、调解等方式,对涉案中小企业尽可能使用快捷程序,避免过长的司法周期,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三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它们自身的资产重组改制。四要通过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规范中小企业的公司化治理。同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财产保护的力度,依法制裁各种侵占、挪用中小企业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五要充分发挥司法判例的引领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引金融创新,引导构建广覆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9
系,保护它们的信贷融资的权益,缓解融资困难。六要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自主品牌,加快技术进步。七要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确保它们打官司的胜诉成果,能够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八要落实对中小企业的司法救助措施。对涉及经济困难中小企业的诉讼案件,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确保困难企业打得起官司;对经济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而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执行案件,积极运用执行救助基金,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二)调研制定本地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工作细则。省高院《指导意见》考虑到我省各地地域、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设置了一些指导原则和宣示性、指引性条款,并要求全省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相应的操作性细则,制定详细的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方面,嘉兴中院、嵊州法院、宁波法院等已经率先探索,出台了一些贯彻意见。我们温州是“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是中小企业的集聚地,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不能落在后面,更要争取走在前列。今年上半年,中院研究室已经配合省高院开展专题调研,并承担了调研课题第三部分的起草工作。可以说,省高院《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有着我们的一份功劳。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