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的背景

2019-06-04 22:58

【社会问题的背景】

(1)河北省省会文明办、石家庄市公安交管局决定出资10万元,在2010年7月10日—7月21日期间,以宣传倡导、志愿劝导、奖惩引导为着眼点,按照“不定时间、不定路口、不定对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遵守交通法规奖励活动,对当天搜索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每人一次奖励现金500元,以此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积极性、自觉性。 (2)2010年7月11日,有一位河北省的记者再次返回建设大街中山路口。在发钱重奖的次日,这个街口交通违章行为混乱不堪。

7月11日15时22分,红灯状态下,几十名行人涌到斑马线中间,被已经开始放行的机动车分割成几排。稍有车辆慢下来,就会有行人见缝插针地补上去。机动车无法正常通行,喇叭声响成一片。

7月11日15时35分22秒,路口的东南角,仅有一名女士站在斑马线外等红灯,她的前面有4排“人墙”被机动车分割。20秒后,她犹豫了一下,也加入了闯红灯的人群中。

7月11日15时38分,一对年轻人坚持站在斑马线外,不管前面多少人闯红灯通过了路口,他们依然坚持着等红灯。在30分钟内,这个路口南侧的东西向通道,坚守交通规则的行人不足50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勤协管员说,和7月10日相比,路口的违章现象并没有太大的改观。

(3)这一政策引来众多争议。“这不是拿钱买文明吗?”“这不是市民本该就遵守的吗?奖励不可能天天进行,奖励停止又该如何提高城市文明?这不是拿钱买文明吗?”市民梁女士说。

带着市民的疑问,有记者采访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省会文明办主任薛建廷。“城市在大变样,市民的素质也应该相应提高。我们现在就是通过这种形式,把倡导大家遵守交通规则的影响扩大出去。”薛建廷回应。

有市民提出,遵守交通规则本来就是市民应该做到的,现在对该做的事情做到了却给予奖励。这样的文明又能走多远?

针对上述质疑,薛建廷表示,他认为遵守交通规则的市民应该得到奖励。“大家都认为这是市民该做的,可现实当中相当一部分市民做不到。这时候提倡大家做到,就得有内容,就得鼓励。”

“我也没有违章,怎么奖励只有他们,没有我?”还有市民认为这种随机奖励的方式有失公平。“把该做的事情做好就该奖”。“现在交通违章太严重,就算不在乎别人,总该爱惜自己的生命吧?抢几秒钟的红绿灯,丢的可能就是性命。”市民王建义表示,“政府拿钱出来奖励市民遵守交通规则,正说明我们城市的不文明行为已经非常严重。作为城市的一员,我们有义务把最基础的文明做好。”

“该奖。把该做的事情做好,难道不该奖励吗?至少这会刺激大家想着去遵章守法。”市民张子涵认为。还有市民认为,执法部门改变过去惯用的处罚手段,会扩大文明宣传的影响力。

薛建廷表示,此举正是按市领导提出的提高市民文明出行素质要坚持教育、处罚、奖励并重的要求,激发和调动广大市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积极性、自觉性。薛建廷介绍,石家庄的活动借鉴参考了沈阳和唐山经验。下一步石家庄甚至会推出针对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的奖励。 【核心观点】

(1)作为一个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红绿灯、斑马线无处不在,按交通规则出行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遵守交通规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对理所应当的事情进行奖励,就像对不杀人者进行奖励一样荒唐——这种奖励很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即让人们认为做不好份内的事是应该的,做好了份内的事反而是应该奖励的。中宜教育戴斌老师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初衷是好的。从管理手段上看,也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对“道德底线”的奖励(奖励市民做“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多少有些不妥,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对原有的公序良俗及法治秩序产生一定的破坏。

(2)遵纪守法是应该的,不需要任何奖励,而违法乱纪则是不应该的,应该受到惩罚。过于功利性的刺激手段不可能持久,其所产生的正面效果也不可能持久,而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却可能遗害无穷。因为,这种刺激手段给社会公序良俗注入了过多“功利性的因素”,遵守规则者被当作了逐利之徒,不遵守规则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钱花了不少,效果却没收到多少,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3)在引导公序良俗上,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经济的力量,以为通过金钱的刺激,施以奖励,就可以收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从实践中来看,通过采用这一方法,短期内确实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这种短期效果也常常被有关部门作为判断该方法是否有效的证据。这就是这类政策出台的背景。

(4)其实,重奖“不闯红灯者”,这一套路已不是什么创新,古已有之。在春秋战国时,秦国为求强大而行商鞅变法,也用过一次石家庄市近日街头奖励现金的招数。《史记·商鞅列传》里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徙木与重金,买来了取信于民,买来了令行禁止,因而换来了秦国变法畅行,国家强盛。但是,重奖“不闯红灯者”,这招能与商鞅等量齐观么?戴斌老师认为,未必。因为时代背景是不一样,群众的思维也是不一样。所以,这个举措让人担忧,希望没有“反效果”就好了。 【社会问题的背景】

(1)“廉洁自律保健操”引发网络关注,据悉,“廉洁自律保健操”是由广东省委党校与惠州市纪委、龙门县委合作开

发的廉政教育新方式,它以一些警示性问题提醒领导干部权衡得失、进行自我心灵对话。

(2)“廉洁自律保健操”,其中两个官员问答的问题为:“面对10万元的贿款,你可能毫不犹豫地拒绝,那100万甚至1000万元呢?面对牢狱的煎熬,你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否抵挡住?”

(3)龙门县此举实际上早从去年就开始酝酿。2009年10月,龙门县县委书记许志晖提出,要设计一套能真正触动干部内心世界的“廉洁自律保健操”;2010年1月正式启动龙门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健操”项目筹备工作;4月底,《龙门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健操”项目实施方案》正式定稿;7月初,龙门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健操”项目转入全面实施阶段。 (4)事实上,“廉洁自律保健操”并不是真正做操,只是一个称谓。龙门县纪委调查教育室梁诚栋科长告诉记者,“廉洁自律保健操”在理论上包括“廉承诺”、“廉内助”、“廉自测”、“廉暗哨”、“廉洁操”等六个部分,重在进行自我心灵对话。

【核心观点】

(1)中国特色的预防腐败,一方面要“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是传统”,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预防腐败从政策性措施推进到体制机制建设”。事实上,我们的领导干部从来不缺乏自律与道德的教育,缺少的正是来自体制机制层面上的“他律”。而反腐现实已经表明,传统上的道德教化已经难以遏制腐败的蔓延。从这个角度看,“廉洁操”之类的道德教化,只是反腐倡廉的初级手段,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师认为,对于“廉洁操”更多地应该是作为辅助性反腐手段,决不能因此而减弱反腐倡廉的监管力度。(2)其实从另外的一些角度看,戴斌老师认为反腐倡廉的手段可以有很多方面,譬如,打造阳光政府,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官员财产能够得到公示,政府财政预算能得到充分公开,领导干部自然就会自觉地将“他律”变成“自律”。 (3)法治建设并不能搞宗教仪式,欧美的法治史更是告诉我们,打击腐败要靠制度,要靠“他律”——人民的监督,所以,与其用时间和财力搞“廉洁操”,不如多研究一下制度,用制度反腐来杜绝腐败。甚至,用更大的耐心说服一下官员让其主动申报个人财产让公众监督,也更切实可行一些。

(4)众所周知,香港廉政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归功于健全的体系,但更得益于一个重要理念即“零容忍”。如果我们好好学习一下香港的“零容忍”,让政策带上“高压电”,敢越雷池者无一例外必遭严惩,不管是否学过“廉洁操”,腐败分子就不会死活不知地往“高压线”上碰了。

(5)综合而言,戴斌老师认为“廉洁操”只能说是从一个新的角度,从思想根源上来纯洁官员队伍的举措,算是一个不错的“尝试性举措”;然而就其自身的性质而言,仍然需要不断地改进,至少在目前看来,用思想制约思想并不是一个理智的选择,而“廉洁操”应当被视为镇痛剂,而不是治病的良好,否则就是避重就轻适得其反了。

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捞起的死鱼约50万斤, 清洗后回投江中的活鱼约三四百万斤。“肇事”的铜矿湿法厂已经无限期停产,全面开展整改,同时将依照事故调查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表面看,突发环境事件的直接原因,或者是由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引发,或者是企业违规生产和排污。但其根本原因是有关高污染风险行业以及地方政府环境意识淡薄,没有建立有效的监控和应对机制,麻痹大意,未能防微杜渐。导致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屡次发生并酿成此次重大事故的原因有三方面:

第一,经环保部和福建省环保厅、龙岩市政府及环保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由于企业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污水大量渗漏后通过人为设置的非法通道溢流至汀江而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紫金矿业集团当地的利税大户,发生污染事故,政府兜着。调动人力物力应急处置,安抚群众、赔偿损失,全部或大部分均由政府埋单。

第三,地方保护,肇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认真吸取教训,不增加治污投入,更加强日常监管。

紫金矿业多年来一直在污染的旋涡中发展壮大。污染问题与地方政府保护有直接关系。随着紫金矿业的兴盛,该县成为显赫一方的富裕之地。上杭县财政总收入增长与紫金矿业密不可分。地方官员与矿企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监管不利,使得紫金矿业在面对一系列环保问题的时候,依然能够我行我素导致此次紫金污染事件的发生。 一方面,要加强环保监管,负有保障辖区环境质量的地方政府,要有效控制企业可能带来的污染风险。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要发生这些水污染事故的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来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及时的通知自委办水污染防治法的。

另一方面,高污染风险行业理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治污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企业要高度重视环保,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把社会的形象损失降到最低,更重要的是把对社会健康的危害降到最低。 [导读]本文是关于禁止卖淫游街的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2010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开展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力度较大。打击行动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7月26日大河网报道,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通知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

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

游街示众这种惩戒形式在历史上可能发挥过一些作用,但它绝不是现代社会需要的治理方式。游街示众其形式之野蛮、观念之陈旧、影响之恶劣,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民主、法治、人权,与公民的生活休戚相关,也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密切相连。一个社会疏远人权,冤假错案就会死灰复燃。

扫黄,利国利民,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警方采取公示“小姐”和嫖客姓名和年龄以及游街示众等举措来遏制色情活动,但是背后却有着深深的不妥以及极大的隐患。

首先,此举是否合法,尚未有定论。在法律条文中,既没有允许对“小姐”和嫖客进行公示的规定,也没有禁止的条文,更没有允许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明文规定之前,有关部门不应该钻法律空子,擅自行动,而应及时与上级部门商议,再决定如何处理。有关部门则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此保证各地做到一视同仁,可以公示就全国一起公示,绝不法外施恩,不能公示就必须有禁必止,绝不能让公示的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此举在扫黄的同时也扫除了人权,不利于社会真正走向平等与民主。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多数制裁少数,真正的民主是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前提下,依旧考虑到少数人的生存状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扫黄不能扫除人权,否则,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

最后,此举可能会招致被公示人员的怨恨,使得部分人员会诉诸于报复社会的发泄手段,成为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扫黄重在教育,提高违法人员的觉悟,永不再犯,让社会和谐,而不是重在惩罚,公示姓名、牵绳游街,让“小姐”和嫖客失去尊严,无法正常生活。所以,扫黄不应该采取公示的手段,扫黄也不能扫除人权。 [导读]本文是关于\捆绑式\低保的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社会问题的背景】

(1)河南郑州市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这12类人群包括: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佩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近半年购买高档(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等。

(2)其实,不仅在郑州,全国很多地方都将参加公益劳动作为享受低保的一个附加条件。而出台这一政策的依据则是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3)规定出台引起广泛关注。一位郑州市民认为,低保对象的确应该仔细甄别,如果有人开着豪车进出娱乐场所还领低保,无疑是对公众心理的伤害,应该让好的政策真正惠及最需要的人。但也有不同意见,有网友说,低保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存权。尽管存在“骗领低保”的现象,但也不宜在法律之外人为缩小低保对象的范围。相反,政府应该在规范低保的申领程序及加强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 【核心观点】

(1)众所周知,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是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应的,那种认为“享受低保是无任何附件条件”的想法,无疑是认识误区。实际上,对享受低保者附加一定的条件,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2)最低生活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使其效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发达的今天,必须想办法让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至于流离失所、衣着无落。也就是说,只要政府的规定没有羞辱、歧视申领低保者,没有将“流离失所、衣着无落”者排除在外,就是可以理解的。

(3)以郑州为例,在规定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都有特定的限制条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规定并没有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师认为郑州的规定,不仅没有什么不可,而且完全合情合法。戴老师认为,反对的声音或许是更多地从“同情弱者”的角度出发,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们要永远记住,我们需要的是“帮助弱者”,而不是“同情弱者”,让弱者在接受帮助后,“主动”努力提升自己。“主动”地在接受社会帮助后, “主动”地去“回报社会”(即使只是公益劳动的形式)。只有让“被帮助者”积极地在力所能及之处“回馈社会”,也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帮助了社会中需要帮助的人群。 (4)任何政策,都含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凸显的是人权价值,是社会和谐。但如果对享受低保者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可能变成“养懒汉”、“养假穷者”,而这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格格不入

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更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有不少反对者认为,虽然让享受低保者参加的不过是清除城市牛皮癣和打扫社区卫生这类简单的公益劳动,但活动频繁,几乎每周都有,而一些老年人根本力不从心。更重要的是到社区和街道参加这种公益劳动,等于昭告了自己的贫困身份,是对贫困者的一种变相示众,有拿尊严换饭碗之嫌。客观而言,这点确实值得担忧,戴斌老师也认为这个角度值得我们慎重考虑。

或许,我们可以考虑调整公益劳动的开展形式,同时考虑到一些特定人群(如老人、小孩、残疾人),尽量安排一些体力消耗小的公益劳动。其实“公益劳动”或许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讲究的是“回馈社会”的“双向性”。新闻媒体应该加强宣传引导,引导民众认识到“公益劳动”不是“丢脸”,反而是一种尊严的体现。因为弱者“没有白拿政府和社会的福利”,一旦他们有能力,不再是弱势群体时,同样有回馈社会的能力和愿望。 [导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暴雨冲出来的市政建设问题。

一、背景资料

据广东省气象局称,5月6日夜间至7日凌晨,广州各区普降大暴雨,绝大部分地区降水超过100毫米。此次广州暴雨雨量之多、雨强之大、范围之广实属历史罕见。“夜里数小时雷电交加,似天降“麻绳”,清晨见“水漫金山”。”广州市民陈先生这样形容这场强暴雨。

暴雨首先造成了交通瘫痪:广州的一些主干道如广州大道、广园路等,有的地方水深竟达3米,车辆、行人被困途中数小时,部分地铁线路停运,200多辆快速公交车(BRT)被困,白云机场138个航班被延误。更严重的是,暴雨给不少居民带来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不少农田被淹被毁;很多临街商铺被迫停业,一些商品被水浸湿后报废;广州多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遭遇“灭顶之灾”,成百上千车主面临修车、理赔甚至诉讼困扰;有些小区供水系统也在暴雨中受损,居民或将在一周左右无法正常用水。

9日,广东多地再降暴雨,局部大暴雨。截至10日7时,已有19人因灾死亡。 二、暴露的问题

同样经历这场暴雨,为什么有的道路行车流畅,有的却“大道变大河”?为什么有的地下停车场安然无恙,有的就“一片汪洋”?这种差别显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不平衡。

2009年,广州投入了9亿元进行“水浸街”改造,重点治理全市228个水浸“黑点”,主要内容是清疏堵塞管道、增大排水管径及建设必需的排水泵站,以增大管道的排水能力等。

投入很多,决心很大,成效却并不明显。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张朝升说,这可能跟建筑垃圾非法排放有关。另据广州市政建设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暴雨固然来势汹涌,但是这次多个地下停车场严重被淹的情况也暴露出广州停车场设计和建设的缺陷。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韦小鸿认为,广州应急体系并不完善,气象部门仅提前一小时预警,而涉及城市公共管理的部门如市政、交通、公安等也没有及时联动起来应对。

“主要是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来。”一位不愿意具名的广州市水务局工程师。新黑点多发在路面施工密集的地方,大量建设工程改变了地形地貌或排水设施现状,给城市排水带来不少挑战。

“显然地,在投入巨资整治提高排水标准后,特别是迎接亚运会,一方面广州各项工程建设量较大,另一方面则是广州的汛期,如何合理统筹这些项目,把对城市、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降到最低,是广州市面临的又一个新考验。”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主任王世福说,暴雨致使新问题要求今后政府决策要更加注重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目前,我们的城市建设过于注重效率,经济高速发展下,工程上马快,等到出现了问题才来补救,付出了较高的社会成本。”

“城市内涝,就像一种?富贵病?。”城市给排水系统专家、北京工业大学建工学院副院长周玉文指出,一方面目前城市面积越来越大,原来的河流和湿地都没了,原来可以渗水的地面都变成不渗水的水泥地;另一方面,地上建设得越繁华,地下支撑起这种繁华的投入就越大,但我们现在地上和地下投入的差距很大,地下的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筹。 三、对策

暴雨积涝,是国内众多城市的顽疾。在强大的民意面前,尤其是迎亚运背景下,两场暴雨接连拷问:如果“好了伤疤忘了痛”,不借暴雨之机深究建筑设计、排涝预防、项目管理、警报与应急机制等诸多城市管理课题,面对常年家具被“泡”、货物被“冲”、小汽车被“灌”的市民,何谈“宜居”二字?

第一、加大财政投入,研究提高防洪排涝标准,要进一步增强超前意识,在原有的防洪抗灾基础上,提高堤围、城市街道、地下空间等防洪排涝标准。

第二、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划分应急等级,不同等级政府有相应水平的应急措施,就不至于在突发事件面前出现政府管理职能缺位的情况。

第三、着重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水务、市政、城建等部门要对整个城市排污、排涝情况进行一次大排查,先从治理低洼地区等脆弱点入手,随后整体推开,尽快理顺标准,进行扩建补建工作。

第四、还对城市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建筑垃圾的排放有更为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地下停车场的排水系统建设要严格验收,对水淹车辆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五、政府应当建立“危机是常态”的忧患意识,把防灾应急机制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体系,纳入城市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反应迅速、组织科学、运转高效的防灾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是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着力培养一批处理应急突发灾害的专家,培养政府工作人员处理应急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导读]2010申论热点天天读:\楼半半\背后的野蛮拆迁。

【社会问题的背景】

(1)“半边已经被拆除,另外半边还矗立在原地”,华强北振中路上的一栋楼引得不少行人啧啧称奇,而小区里的业主则戏称其为“楼半半”。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叫做中航苑的小区从去年11月开始拆除,至今仍有20多户业主居住在小区中。因为未与全体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部分业主仍留守在被拆小区中,双方矛盾至今难解。

(2)中航苑小区位于繁华的华强北商业圈,北临振华路,南临振中路,不远处就是深圳的地标性建筑上海宾馆,而其正南方就是天虹商场。小区的西边,中航地产的另外一个项目已经动工。现场调查发现,该小区原有8栋楼,现存6栋半,紧邻振中路的24号楼已被彻底拆除,25号楼则从中间被拆除得只剩一半。而26、27号楼则从每一单元的正中间拆出了一条20—50厘米宽的缝隙,混凝土结构已被破坏,钢筋暴露在外。从一楼仰望,可以透过裂缝见到天空,被业主戏称为“一线天”。

(3)据悉,该小区原有224套房、218户,目前已有90%住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另有22户未签约,仍坚守在小区里。业主称人没搬走就拆是“逼迁”对于“楼半半”,多名业主称,这样的楼住着让人整天提心吊胆,对建筑的安全性非常怀疑。在未签约的业主看来,人还没搬走就开始拆楼的行为就是“逼迁”。对此,中航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海腾表示只是进行了“结构切割”,“对于安全性,如果出了事,中航承担一切责任。中航这样一个大型的负责任国企,如果在拆迁中出现安全问题是绝对不允许的”。

(4)为什么将楼切割掉一半呢? 中航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海腾解释说:“如果不拆房子、不切割,我们不能给走的业主发放补贴。走的业主从去年9月5日就开始发补贴了,这个也是应广大业主的要求。为什么走了就要切呢?因为房子必须是产证合一,资产损毁或者不可修复,房产才能注销,这是合在一起的,我们必须切。”胡海腾表示,“切割离业主是很远的,我们是从中缝放一跨半来切的;第二,就是这样拆,他们的楼上我们还是保留了??另外,我们西边的工地在深挖,为了防止深挖的基础对这边的住宅造成不均匀沉降,这样,切割这个楼就彻底安全了”。

(5)福田区信访办表示,“楼半半”事件确实是“野蛮拆迁”,呼吁业主和开发商都不要做出过激行为。 (备注:戴斌老师请同学们留意的是,“野蛮拆迁”并非学者提出,而是由“福田区信访办”这一官方部门下的“定论”,这算是比较权威的说法。从这个角度而言,“楼半半”事件确实应该被定性为一个“负面的事件”,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如何文明拆迁”的问题了。) 【核心观点】

(1)这个事件中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业主对合法性的高度关注和合理的利益诉求方式。退一万步说,即使业主原地回迁是一种过高的要价,以及对其他已签约业主是一种不公平,但拆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是显而易见的。业主抓住法律漏洞不放,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并无不妥。

(2)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的公民意识一直为人所称道,而公民意识体现在哪里,用合法的手段维权是最直接的体现。即使这22户业主的诉求有不合理之处,即使他们所盯住的一些法律漏洞也许是一种误解,但是,他们用法律维权的勇气和理智是值得人们敬佩的。希望该事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以一种文明的方式得到解决。

(3)政府应该加强“引导”的作用,公开参与拆迁开发商的名字和资质,提供可信任的评估机构。 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审查开发商的资质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赔偿方案、评估流程等也应该全程向业主公开。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得到的信息往往零散片面,从而是业主时常在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来保障业主的利益,用政府监督的办法,来保障拆迁重建的楼房不会“烂尾”。

(4)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调节特区内外发展失衡和产业升级的需求。针对旧住宅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他认为应加强居民自治协调的能力,完善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政府在其中主要起了一个引导的作用,选择权还是在业主手中。 【社会问题的背景】

(1)有着104年历史的湘雅二医院,长期以来位居湖南省医疗机构的“老大”之位,圈内人言:北看协和,南有湘雅。1952年,毛泽东在写给友人的信中也曾说:“如湘雅诊不好,北京也就诊不好了。”

但2010年5月16日以来,湘雅二医院一直处于舆论漩涡之中。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和《每周质量报告》揭露了一个名为芦笋片的癌症辅助药的价格虚高内幕,出厂价仅为15.5元/瓶的芦笋片,经由多个环节转手,最终由湘雅二医院销售到长沙患者韩女士手中之时,价格已升至213元,溢价1300%。 湘雅二医院的门诊就医量和住院量应声下跌。2010年6月9日,湘雅二医院党委书记刘伏友称,2010年5月16日之前,湘雅二医院每天的门诊量在7000人-8000人次之间,每天的住院量在3000人次以上;5月16日之后,前者下降了千余人,后者下降了五百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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