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
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能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规的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工作实际。
5、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参加(工作)所在地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 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
7、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的政工人员。
(五)、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条件及要求(电政职[2005]3
号)
1、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对少数不具各学历式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符合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的1—4条,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兴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2、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要求
1、在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审核时,增加民主测评的程序。具体做法是:当个人提出破格申报和初审合格之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职称主管部门在申报人所在部门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必须在15人以上。如本部门人数不足15人,可将测评范围扩大到业务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被测评人的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者,方可进入考核、答辩程序。测评人结果填写在《简表》和《申报表》中,供评审时参考。
2、破格申报人员以工作单位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作为申报条件时,必须是获得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无论是何种人员使用集体荣誉称号作为申报条件,都必须由所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本人在该集体荣誉称号获得过程中做出具体贡献的证明材料。 3、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电政职[2008]2号)
根据总公司[2008]2号转发国资委《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精神,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就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外语考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国外留学、进修经历1年以上; 2、取得国家认定的外语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
3、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定的硕士(含)以上学位;
4、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1本以上,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5、参加过“TOEFL”考试分数达到550分(含)(旧)、79分(含)(新)以上,雅思考试分数达到5.5分以上,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A)级。
6、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以上级别荣誉称号; 7、长期在野外或井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施工等工作,连续工作5年以上;(一般段部不计算在内,在城市或城郊也不计算在内)
8、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本单位后首次申报高级政工师;
9、1978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
10、由其它系列转评高级政工师,且通过相应级别外语考试或符合上述相关条件;
11、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二、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范围、分数线确定、成绩有效期限及适用办法
1、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B级(含)以上考试,考试的语种、类别不限; 2、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人事部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的各语种通用标准分数线,或企业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确定的通用标准分数线(60分);
3、凡参加B级(含)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在申报高级政工师时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凡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建设“四有”职工队伍,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外语是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拓展知识和视野,开展对外交流的重要工具。中央企业要按照人事部?2007?37号文件精神,坚持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政工职称参评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引导广大政工干部加强外语学习,创造条件组织政工人员参加外语培训,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适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自身发展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四、其他
1、政工师(含)以下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由各中央企业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
2、本意见由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关于套改问题
对取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本人要求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应先由其它专业职务转评成同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满一年后可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