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并承担其中集中授权流程管理部分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级机构上报与集中授权有关流程调整需求;负责维护全国性的业务系统参数;负责与总行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业务发展信息,不断完善和优化集中授权流程;负责与总行科技部门沟通,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确定系统功能变更,参与系统建设相关的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等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集中授权项目的整体协调,包括设备、网络等。
第二十条 总行软件研发中心负责组织集中授权的系统开发工作;集中授权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行数据中心负责上线后系统安全运行指标的提出以及系统安全运行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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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推广应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本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定期通报授权中心业务处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本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授权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上级及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及时处理授权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负责开展集中授权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对授权业务处理提出流程优化或系统功能优化的建议;负责拟定本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负责确认营业网点开业、撤销、网点信息调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协助总行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技术应急方案,确保本级行集中授权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须协助做好辖内网点集中授权业务的培训、检查、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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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 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
第三十二条 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
(二)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
(三)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网点现场审核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现场审核。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进行卡把复点,对现金的真实性及其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对需要审核客户身份的业务,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三)对挂失业务调查记录、账务调整类业务的调整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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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臵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三)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工作。
(四)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
第三十七条 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第四章 授权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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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授权业务分类
第三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 (一)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
(二)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
(三)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
第四十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
(一)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含2万美元)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
(二)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
(三)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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