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6)

2019-06-05 09:35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A=60×16×330

N?G(万t/a) 410k1(1?R)?T式中:N—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每辆车载煤量,t/辆;

R—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运量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15;

T—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2L?t1?t2v T=(min/列) n式中:L—大巷运输距离,m; V—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n—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A=330×60

n?t?G(万t/a)

104T?k1 式中:A—运输能力,万t/a; t—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G—胶轮车载重量,t/台;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运输一次循环时间,min/次。 T=

2L?t1?t2 v式中:L—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v—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t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t2—卸载调车时间,min;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列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A’=60×16×330

kxG(万t/a) 410k1(1?R)?T?式中:A’—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G—胶轮车载重量,t/次;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1—不均匀系数,取1.2;

T’—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取0.5。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5?3600?tR?D?tQA= 330×3kx(万t/a)

RM104(?tG??tc)PGPC式中:A—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c—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D—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运炸药、设

备、长材料等)

tQ—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R—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R—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G—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G—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kX—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 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平硐

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公式基础: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30s;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3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 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 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

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C=10-4L·T·P·N(万t/a)

式中:A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

GJ GC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GC—前3年回采煤量总和,万t。

掘进煤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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