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7)

2019-06-05 10:40

管、全玻璃制品;石膏加工应发展超细、超纯、高强度石膏粉系列以及发展水泥膨胀剂、水泥增强剂、减水剂、石膏装饰材料等;砖瓦等生产企业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材料、新型陶瓷材料、硅质原材料矿产也应进行深加工,提高品质和经济附加值。

第 16条 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完善矿山“三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矿山“三率”政策监管和利益驱动机制,坚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三率”水平挂钩制度。设立奖惩条例,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能力的水平。

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公告制度和申报认定制度。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山设计和建设、矿山开采及矿石洗选加工各个环节坚持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同时评价、同时勘查、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和同时回收利用。对于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而没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规划期间,加大矿山技改力度,提高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率和利用水平。重点是开采石膏时应回收与石膏共生的白云岩矿产;矿渣尽可能生产矸石砖、建筑碎石或铺路材料;高瓦斯煤矿应尽可能利用抽放瓦斯生产碳黑或民用;尽可能利用低热质煤或洗选尾煤发电、烧砖;分级利用石灰岩、砂岩和煤,同时注意其伴生矿产开发和综合利用;

鼓励回收利用废旧金属及其他二次资源。 2010年,各类矿山的“三率”水平达到《重庆市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 17条 新建矿山的许可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准入或换证: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本规划的相关要求。

( 2)具有依法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源储量(含共伴生矿储量)。

( 3)具有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部门提供的符合相应政策规范要求的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 4)具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质灾害、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具有与矿井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含地质、采矿、安全、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禁止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

第 6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 18条 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第 1款 加强审批管理,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内开采矿产

资源;限制在观音峡背斜的白庙子至文星场一带开采矿产资源,规划作为典型的基础地质教学和科普基地;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襄渝铁路、遂渝铁路,渝合高速公路及其他国道、省道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仪北路代家沟至朝阳桥段周边限制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仪北路代家沟以北沿线可视范围限制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在嘉陵江小三峡保护区内,至主航道 1000米 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和新建矿产加工项目;在嘉陵江其余河道及两岸,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三峡高压输电走廊两侧 300米 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龙凤桥镇槽上地区种苗基地、宗教旅游观光区、农业花卉观光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禁止在重要建(构)筑物、水库、水坝、堤坝、水电站、水电枢纽、光缆铺设地段以及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规定范围内进行采矿活动;禁止新建污染水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附表 14~17)。 作为重庆市七在采(碎)石基地之一的天府采(碎)石生产基地、应加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 2款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加大监管力度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批准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使用。

新建矿山必须定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实报告矿山生态环境状况,监管部门必须按相关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第 19条 现有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 1款 控制“三废”排放,防止生态破坏

采矿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三废”对矿区与相邻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污染和对水均衡的破坏。对产生的废渣或不能再利用的尾矿,应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设置稳固的堆放场或尾矿坝,并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矿山“三废”禁止直接向嘉陵江排放。 第 2款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 。 北碚区可分为 3个矿山生态环境区:东北部低山丘陵矿山生态环境区;西南部低山丘陵矿山生态环境区;嘉陵江沿岸矿山生态环境区。对矿山地质灾害以“防”为主,让“避让”与“治理”相结合,避免或者减少矿产资源开发所诱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开裂、塌陷、地面沉降等次生地质灾害。 第 3款 对现有生产矿山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 。 按照典型示范、分类指导、分区治理的原则,确定北碚区的重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附表 19)。 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将清洁生产观念融入矿产资源勘探 --->规划--->决策--->生产--->闭坑--->恢复治理全过程。先期重点搞好龙凤桥镇槽上地区的矿山示范工程,严格控制矿坑疏干排水和矿

山“三废品”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资源枯竭、岩溶地面塌陷和水质污染,以推进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全面实施。 第 20条 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第 1款 统一规划,分区治理

本区矿山废弃地的远景利用应以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为发展方向,分批启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重建工程(附表 19)。东北部低山丘陵矿山生态环境区的矿山废弃地恢复治理以还林还草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为主;西南部低山丘陵矿山生态环境的矿山废弃地恢复治理主要是建设无公害的粮作、果蔬生态农业基地;嘉陵江沿岸矿山生态环境区的矿山废弃地恢复治理主要建设与旅游观光相配套的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土地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矿山企业投资复垦废弃矿山,可优先享受复垦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并依法享受开发采矿废弃地的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尝试建立政府单列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治理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老矿山、影响大且责任不明的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第 2款 驾驶闭坑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

加强矿山闭坑工作的审查与管理。矿山闭坑应提交闭坑报告,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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