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坑工作,经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退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 7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调查监督 第 21条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调查与监督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审批制度、勘查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汇交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变动和储采比变化的检查审核制度。强化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相关资料、信息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调查监督。
北碚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探矿权人的资质及探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勘查活动,敦促上报相关勘查成果资料。对发现新矿种或增加资源储量有重大贡献和检举勘查活动中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奖励。对有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22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状况调查与动态监督 北碚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调查和监督管理。主要调查采矿权人获得采矿权后是否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时限进行采矿活动,是否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矿产资源利用效果和矿山“三率”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是否有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年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税金和相关规费,是否达
到最低开采规模,开采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内各类违法、违规的采矿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 8章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第 24条 完善规划体系,加大矿政管理力度
本规划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是指导北碚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行为的地方政策性文件。实行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执行探矿权、采矿权行政审批会审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年检制度。特殊情况下,与现有规划不符的勘查、开采申请,应按原有程序变动规划后方可受理。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在全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增强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参与和监督意识。
第 25条 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规划调控下,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严格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探矿权、采矿权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矿业投融资体系。政府定期发布“北碚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指南”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信息,引导、优化商业
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方向。发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产评估、技术咨询等中介组织。
在积极争取国家矿产资源调查资金的同时,区人民政府应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建立地质矿产调查勘查储备基金,用于开展区域地质、矿产地质、生态地质、灾害地质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及重点支持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研究、技术改造项目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 26条 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人才
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研究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计划,实施“科教兴矿”战略。依靠区内外科技人才优势,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山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中介服务完善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多渠道增加矿业科技投入,围绕本区矿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完善科技推广、信息服务、技术交流网络,加快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实施人才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矿山及其后续产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 27条 加强矿政信息化建设
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系统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全区特别是优势矿种、重点矿区的矿产储量增减,
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动态变化及科技信息。开展矿产可供性及相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具体对策,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矿政服务社会化。
第九章 附则
第 28条 附则
本规划经北碚区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北碚区人民政府组织在本行政辖区内实施,接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督。 本规划由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