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返回页首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a?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这并不能延长第十四条b款所指的期限。
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该通知必须声明:
i?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及
ii?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 iii?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 c)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d?第十六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e?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在按照第十六条c款iii项a)或b)发出了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f?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g?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并且按照本条发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 返回页首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a?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b?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c?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i?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ii?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iii?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d?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
e?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in duplicate)”、“两份(in two
fold)”、“两套(in two copies)”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返回页首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a?商业发票:
i?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ii?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iii?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
iv?无须签名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c?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返回页首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a?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以下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ii?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送、接管或已装运。 *事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表明货物已经被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的印戳或批注。
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运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然而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iii?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即使: a)该运输单据另外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或者,
b)该运输单据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
iv?为惟一的正本运输单据,或者,如果出具为多份正本,则为运输单据中表明的全套单据。
v?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vi?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者发运地点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一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c?i?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返回页首
第二十条 提单
a?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心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ii?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iii?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iv?为惟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中表明的全套正本。 v?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外(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vi?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返回页首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a?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