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课程辅导(一)
2002年03月14日
国家赔偿法课程辅导(一) 第一章 绪 论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 1·1 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 1. 赔偿概念的一般分析
赔偿,在诸多法学概念中也许是最为人们所熟悉和最易为人们所理解的概念之一,赔偿的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恢复和弥补。能被称为赔偿的“恢复与弥补”具有三点基本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人的自觉行为。其二,这种恢复与弥补是他人并且是导致权利与利益受到及法律规定与其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当代其负赔偿责任的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受受损权益得到恢复与弥补的行为不能称为赔偿;其三,这种恢复与弥补具有经济内容,它或的财产得到修复,或受害人返还原物以及交付与受损原物等价的其他财物,或是向受害人支等。
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合法权益。 其次,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定性质的侵犯并造成损害。
当然,同时具有侵权和损害两种事实尚不足构成赔偿的充足理由。是否会发生赔偿的法律损害是否也具有特定性质。一般说来,这种特定性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是人为因素而非自然因素造成的。 (2)损害由他人而非受害人本人所引起。
(3)致害行为(引起损害的原因行为)违法或者有过错,具有可非难性或可谴责性。当致有可非难性,而完全合法合理时,被损害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弥补,但不是通过赔偿的过补偿的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赔偿与补偿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 (4)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豁免范围之内。 2.国家赔偿的涵义
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业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以国库收入所进行的赔偿可以称为国家赔偿。根据赔偿依据的不同,广义的国家赔偿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际法上的国家赔偿。 (2)宪法上的国家赔偿。 (3)民法上的国家赔偿。
(4)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
如果我们把国家作用分为权力作用与非权力作用,广义上的国家赔偿又可分为国家非权力家私经济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与国家权力作用引起的国家赔偿。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际上是特指国家权力作用引起的国家赔偿。由此产生了狭义的国家赔偿概念。本书所阐述和
赔偿即为这种狭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以予的 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以下几点特色:
第一,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别国家赔偿这两个概念。
第二,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而不仅指行政赔偿。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强调因而对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赔偿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2)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人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管民事赔偿的赔偿人与请求人之间则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权力违法行使,侵犯并损害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不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
(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违法,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5)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可以赔偿的方予赔偿。法律没有规定不予赔偿即可获得赔偿。
(6)国家赔偿除需考虑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外还要考虑公务的需要和平衡国家权利与私人权利民事赔偿主要考虑对受害人的救济,因而国家赔偿范围较小,民事赔偿的范围较大。 (7)与民法上雇员侵权不同。
(8)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民事赔偿则无此讲究。
(9)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受害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法定其期限赔偿协议的方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而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不必以经过协议程件。 (10)在国家赔偿的内部关系上,国家追究主观上故意或有过失的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不通过而民事赔偿的内部关系出现纠纷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1)国家赔偿在我国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害。而民事赔偿一般说来既失也包括可确定的间接损失与一部分无形损害。
(12)请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请求人取得予征税,而民事赔偿的请求人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 4.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1)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或其他可非难的性质;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则必的性质。
(2)国家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而国家补偿通产权的损失;
(3)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4)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5)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而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6)国家赔偿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国家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2 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 1.国家赔偿的功能
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利益调民主与标示法治。 2.国家赔偿的类型 (1)立法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这说明我国没有立法赔偿。 (2)行政赔偿
a 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的权力作用违法侵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b 因公务机关、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非权力性公务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c 军事赔偿。即国家军事机关以及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侵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d 国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3)司法赔偿
它是国家对行政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 1.3 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1.法国学者卢梭倡导的人民主权学说 2.狄骥的社会协作法学理论
3.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国家公法人论 5.公平正义论
6.公务活动主动性与权利救济有效性保障论 7.危险责任理论与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8.社会保险理论
1.4 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1.国家赔偿制度产生与演变的一般过程 (1)否定阶段
即19世纪70年代以前的阶段。 否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原因在于: 其一,绝对国家主权论的影响。
其二,国家无过失及不能违法论的影响。 其三,国王不能为非的普通原则的影响。
其四,国家赔偿制度迟至19世纪末才建立起来,主要是思想观念问题。 (2)相对肯定阶段
从19世纪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但是,应该注意,并非每个国家的国家赔偿制相对肯定阶段。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国家赔偿立法一次性确立了国家权偿责任。
(3)肯定阶段
a.国家公法上的侵权赔偿责任的确立 b.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 2.国家赔偿责任展望
过失责任或违法责任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仍然是国家赔偿的基础,与此同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随着西方国力的进一步增强还会不断扩大,她们将成为国家赔偿制度未来发人注目的因素,但很难成为国家赔偿的主流。 1.5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1.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2.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家赔偿法具有系统的法典形式。
第二,国家赔偿法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寓于一体。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形成国家职务侵权赔及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与兼顾。 3.国家赔偿法的渊源
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即包含有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形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的起源。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地主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国家赔偿法的渊源还有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务院部委以及与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立法机关相对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法定解释权的机关对上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所作出的具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解释。
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我国制定国家赔条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赔偿法的特色
2.1 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
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赔偿立法发展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国家赔偿扩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扩张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
2.公务行为的扩张也是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表现。
3.在归责原则上,无过错责任渐被世界各国所承认的趋势也反映了国家赔偿责任的加重。4.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扩大。 2.2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在于: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2.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3 .制定国家赔偿法,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制定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5.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也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2.3 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1.政治条件。 2.经济条件。 3.法律条件。 4.思想意识条件。
2.4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过程(略) 2.5 我国国家赔偿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略) 2.6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首先,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其次,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没有将一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第三,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第四,在一些形式问题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有自己的特色。比如: (1)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2)在内容结构上,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形式;
(3)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4)在语言上比较精炼、准确,基本上没有含义模糊引起歧义的情况,比较符合规范。
第三章 总 则
总则的地位与作用;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国家 侵权赔偿责任的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1 总则的地位与作用(略) 3.2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规定,构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 3.3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
一般而言,国家赔偿制度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宪法之上的,国家赔偿立法权限源自宪法,国内容为宪法有关原则规定的延伸与具体化。 3.4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提供了据和标准,它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大意义。
1.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之简介与评析 (1)过错原则 (2)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原则 (4)评析
a,国家赔偿责任适用主观过错理论,弊病甚多。
b,法国在判例基础上建立的公务过错理论,非常独特,有其优越性。
c,违法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其在摆脱过错原无疑比公务过错理论更加干净、彻底,不再带有丝毫主观虚拟色彩。但违法原则也存在着一从理论及立法上予以解决。
d,危险责任原则理论正在发展与完善中,将其作为归责原则例外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行政中,乃世界各国发展的趋势。
2.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精神看,违法应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里的法律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