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复习重点(3)

2019-06-05 13:19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用。”这就是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 1.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追偿制度的实质就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人员及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偿责任不归属其他法律责任形式,追偿制度也因之而成为法律上的一项制度。

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赔偿,而后再责令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 2.追偿的要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返还了财产状。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追偿金额

赔偿机关在行使追偿权,确定追偿金额时,一般都遵循下列原则: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赔偿金和恢复原状、返费用)为限。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时,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3)追偿金额的大小,要求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水收入。

(4)追偿金额的确定应与被追偿者相协商,协商不成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4.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1)追偿人。按法律规定,追偿人虽然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包括以下几种:a,因行政机关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该工作人员关为追偿人;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成员行使授权时,导致侵权赔偿的,被授权的组织c,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授权,造成侵权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2)被迫偿人。被迫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a,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该数人均为被追偿人。b,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所有参人均为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的决议表示反对的人除外;c,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的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是被追偿人,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内的成员实施造成侵权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为被追偿人。

国家赔偿法课程辅导(三)

2002年03月14日

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赔偿程序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赔偿委员会刑事追偿

9.1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害公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外国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立法模式

就立法模式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国家颁布单独的刑事赔偿法,专门规定有关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事项。如德国、日台湾地区;

(2)在国家赔偿法中专门规定刑事赔偿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如韩国,我国目前也属于此种(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的内容。这种模式多见于大陆法系国家及前东欧各国;(4)在民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中规定刑事损害赔偿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如瑞士、意大利等(5)尚未有关于刑事赔偿的成文法规定。 9.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所谓先行处理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最终解决刑事损害赔偿争议之前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 “先行处理原则”有着明显的优越性: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表现了对赔偿义重,为其提供了一个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其次,赔偿义务机关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熟解案情,先行处理程序简便、迅速,可以给请求权人提供便利、经济的救济;最后,习性处消除大部分赔偿争议事项,减少专门机构的工作压力。 2.赔偿请求的提起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请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其目的在于明确请求权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请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书,但必须有申请人和代书人的签名。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羁、错判或违法行使职实。但是,上述错羁、错判的法律事实的确认,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在司法机刑事追究没有得到确认和纠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认为是无辜受害者,要求国家予以损害

3.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申请人是否请求权;(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3)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4)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请。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收到申请书后,对于无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不属于赔偿范围内的请面通知其不予赔偿,并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书的机关为非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正确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书内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逸遗漏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正;对于符合赔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处理决定的作出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赔偿。

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请商,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一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就赔与不赔,赔偿发生和金额作出裁其中,协议方式有它的优点,也比较符合我国一贯的立法精神。

9.3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1.复议程序的发生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作出决定的活动。

归纳起来,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复议程序的发生:(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3)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反悔;(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予履行。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应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求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递交申请书。

复议申请的受理,标志着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开始。

2.复议程序的进行及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应当着手进行复议前的准备工作。

复议过程由复议机构的主要承办人主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复议决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内容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所作书面决定的以维持原决定,也可以撤消原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者对法院所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偿决定。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 9.4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简介。

各国解决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解决赔偿争专门机构通过非诉讼程序最终解决。我国采用的是将两者综合起来的办法,可以将其视为一程序”。

2.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将必备的前提条件分为两类:

(1)事实条件:第一,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行使国家刑罚权,错误事实已为司认和纠正;第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刑事追究遭受损害,损害事实确已存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依法应纳入国家赔偿。

(2)程序条件:即该赔偿争议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复议机关复议;另外,根据“一原则,对已经提出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的,如果请求人在法院处理过程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法院将予以驳回。 3.管辖与处理机构

在法院的决定程序中,对刑事赔偿争议的管辖不同于普通诉讼。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决定过程中,却不是由与请求人相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管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具赔偿争议的机构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 4.赔偿决定的作出

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评议阶段。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赔偿委员会根据最后评议结果,制作刑事损害赔偿决定书“。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

效力的决定,即它与生效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5.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 在实际刑事赔偿案件中如何划分举证责任,须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来确定。 9.5 刑事追偿 1.求偿权成立要件

一般而言,国家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包括:

(1)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3)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我国国家赔偿法将可以行使刑事追偿权的范围限制在:(1)有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成公民伤害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行为的;(2)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追偿权的行使。

一般而言,追偿权是国家机关在其系统内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行使。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对追偿权的成立要件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工作人员的过错情况,既可以全部追偿,也可以部追偿额不得超过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或恢复原状的费用;应受追偿的工作人员被果其职务上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仍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其责任,不得以追偿代替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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