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

2019-06-05 13:44

民法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实体部门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它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的。 (二)民法的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

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禁止职权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三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

人。 (一)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名师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

从事合法行为能力,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 法人的概念及其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特征

①依法成立; ②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具有受到限制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监护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

而设立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

下列有监护能力的热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西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且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

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⑴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

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⑵宣告死亡:是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为

死亡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公告期为1年);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为2年(公告期为3个月)。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定代表人实现的。 3.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在组织上的变更

包括合并和分立两种。

②机关法人: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政管理,以国家预算拨款为经费的法人。

③事业单位法人:指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受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指具有共同目的的一定数量的成员共同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三)非法人组织 1.合伙

⑴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订立的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一种共同经营的社会组织。②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③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④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⑵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其他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三种模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1名合伙人单独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无执行权、代表权。

⑶合伙的债务承担

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以合伙的公共财产和各合伙人的财产为限。承担合伙个人债务的财产,以合伙个人的财产和其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

人或家庭。

家庭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和家庭。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特征: ①人为的法律事实;②是一种表意行为;③以意识表示为要素;④和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识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相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⑴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以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 ⑵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⑶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

⑷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定具备一定的形式,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的分类。

(二) 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③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⑴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发生的。 ⑵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所规定的。 ⑶指定代理:是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正确行使时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五.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实施或要求他人实施必要行为的权利。民事权利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继承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物权的特征

①支配性;②绝对性;③对世性;④排他性。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效力。 ⑴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⑵物权的排他效力。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

⑶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

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⑷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碍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碍其权利事

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碍的。 4.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产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式登记。 6.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的制度。

物权法的种类有: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7.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①绝对权;②对世权;③排他性;④是一种完全的物权;⑤是一种永久性的财产权。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的三种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业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业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 9.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为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价值,依法提供一定便利或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0.共有

共有是数个民事主体对一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按份共有、共同享有) 1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在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上,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基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可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善意取得、添附、收取孳息、无主物先占、拾得遗失物、时效取得、法定继承、生产、征收、没收、罚金、税金等。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借款、遗嘱继承、遗赠等。

⑴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人,如果

第三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要件:①转让人须有有权处分财产的表象;②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③以合

理的价格有偿转让;④依照法定的方式对所有权或他物权变动进行公示。

⑵添附:包括复合、混合、加工。

⑶收取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⑷拾得遗失物。 1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级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该物或权利预先得到清偿。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 ⑴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

体不特定;

⑵债的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而所有权的客体是物。 ⑶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而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2.债的发生根据

⑴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⑵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既无法律上应尽义务的根据,也未受他人委托,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务。

⑶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

⑷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

(三)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权时一种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每个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所产生的权利。

2.公民的人格权

①姓名权;②生命健康权;③肖像权;④名誉权;⑤婚姻自主权。 3.公民的身份权

⑴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⑵亲属权。广义的亲属包括血亲、配偶和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和姻亲。

⑶荣誉权。

六.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特征:⑴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⑵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⑶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⑷ 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⑸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二)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⑵损害事实。民事违法能力只是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⑶因果关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⑷主观过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

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

①过错责任原则;②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和补充。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

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始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指民法的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期限为1年)

3.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 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

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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