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权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权时一种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每个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所产生的权利。
2.公民的人格权
①姓名权;②生命健康权;③肖像权;④名誉权;⑤婚姻自主权。 3.公民的身份权
⑴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⑵亲属权。广义的亲属包括血亲、配偶和姻亲,狭义的亲属仅指血亲和姻亲。
⑶荣誉权。
六.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特征:⑴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⑵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⑶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⑷ 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⑸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二)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⑵损害事实。民事违法能力只是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⑶因果关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⑷主观过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
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
①过错责任原则;②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公平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和补充。 (三)民事责任的方式。
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始归于消灭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指民法的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期限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期限为1年)
3.长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 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
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