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养技术标准(2)

2019-06-05 14:58

SZDB/Z 155—2015

河道管养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床、堤防护岸、河道保洁、绿化和景观、附属设施管养与维护等 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养与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6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3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SL 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 198 水文巡测规范 SL 227 橡胶坝技术规范 SL 59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DB 440300/T 6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SZDB/Z 24 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道管养 rive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河道管理与养护的简称。是指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手段,结合人、物、信息等资源,对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床、堤防护岸、绿化及附属设施进行的保养、维护,包括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 及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等。

3.2

河床清淤 river dredging

根据管养要求或河道改造需要,对河道底部一定时期内沉积的泥、沙、石和人为设置的障碍物等进 行挖掘、清理,确保河道过水断面及防洪安全,改善水域条件的工程措施。 3.3

河道保洁 river cl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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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养要求或河道需要,对河道水域内及周边陆域范围内所进行的清除垃圾、除味、以及除四害 等改善环境卫生、提升水体质量和景观的工程措施。

3.4

附属设施 ancillary facilities

指为满足河道功能需要为之相配备的设备、设施、建筑等。例如安全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 施、景观设施等。 4 总则

4.1河道管理单位应遵循养护服务市场化的原则,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河道进行管养。

4.2河道管养应在满足河道行洪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持河流原状,保障沿线居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保持河道生态与周边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实现人水和谐共处,提升河道的人文内涵。 4.3根据防洪标准,原则上将河道管养分为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管养、Ⅱ级管养、Ⅲ级 管养、Ⅳ级管养(见表1)。具体河段的管养级别可由河道管理单位根据河段的重要程度在河道管养级 别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表1 水位观测频率表

河道管养级别 防洪标准[重现 期(年)] Ⅰ级管养 ≥100 Ⅱ级管养 100-50 Ⅲ级管养 50-20 Ⅳ级管养 20-10 注: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5 河道巡查与检查 5.1 河道巡查

巡查人员主要职责是承担管理范围内各设施的巡视、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参与害堤动物防治工作、参与防洪抢险;承担河道安全工作,每次巡查结束后,应填写附录 A 表 A.1《河 道巡查记录表》,如有违法、违规事件应填写附录表 A.2《违法(违规)事件登记表》,基本要求如下:

a) 巡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装备,沿河设置岗亭及签到箱。

b) 每天巡回检查,重点河段 24 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c) 密切关注天气情况,雨前劝离河道内全部行人,雨中驻守各下河道路路口,设置警示线

或警戒墩,防止行人下河,雨后负责统计水毁情况。

d) 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橡胶坝及水闸,雨期负责橡胶坝及水闸的运行调度,并做好记录。 e) 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河道附属设施,并做好记录。

f)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认真负责、全面仔细,快速及时地掌握河道设施的整洁和完好状况,做

到实事求是,当天做好巡查记录。

g) 巡查人员要及时掌握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动态,按审批要求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h) 巡查人员对违法、违章行为有劝阻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i) 遇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含挂标语、彩旗等),同时应积极主动加强巡查,

配合河道管理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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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暴雨预警级别 本地区黄色预警信号 本地区橙色预警信号 本地区红色预警信号 j) 遇洪水、台风等紧急状况,应加强巡查,配合河道管理单位做好抢险应急工作,第一时间掌

握防洪隐患,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5.2 河道观测 5.2.1 水位观测

水位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 A 表 A.4《水位观测记录表》。应根据本地区暴雨预警信号级别高低确定 河道水位观测频率(见表 2),若达到警戒水位,应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位。

表2 水位观测频率表

观测频率 1 次/60 分钟 1 次/30 分钟 1 次/15 分钟 5.2.2 位移观测

根据堤防的结构形式和重要性来设置观测点,观测内容及频率,并作记录,整理存档。每个观测点 每年要绘制沉降位移曲线作分析。若有异常,应及时报河道管理单位。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A表A.5《堤 防工程位移观测记录表》。

5.2.3 渗水观测

每年汛期暴发洪水时,应观测堤防护岸各个部位(含墙身、变形缝、基础、水闸、板桩接缝等)是 否有渗水现象。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A表A.6《渗水观测记录表》。 5.2.4 裂缝观测

经工程检查,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设置固定观测标点。裂缝发展 初期,每月观测一次,裂缝发展缓慢后可适当减少测次;裂缝有显著发展时,应增加测次;判明裂缝已 不再发展后,恢复正常观测。观测结果应填写附录A表A.7《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并及时上报河道管理 单位。

5.3 河道检查 5.3.1 河床检查

5.3.1.1每年汛期前、后,管养单位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面检查。对易冲刷、易淤积或存在安全隐患 的河段,应加大检查频率;

5.3.1.2检查应在河道内水位较低时段进行。有条件时,宜通过现有坝(闸)等工程措施将河道水位调 节到便于全面检查的允许低水位。每次河床检查结束后,应填写附录 A 表 A.3《河床检查记录表》; 5.3.1.3河床检查的重点部位应包括:河道转弯处(凹凸岸)、过水断面变化河段和存在影响行洪的 建(构)筑物如坝(闸)的河段等。重点检查河床有无冲刷、淤积,河床有无障碍物和废弃物。如有障 碍物和废弃物应及时清理,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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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每年汛前、汛中、汛后需对箱涵进行不少于三次的专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行洪能力、 结构安全等。 5.3.2 堤防和护岸检查 5.3.2.1 专项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养护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堤防护岸进行全面检查并整理相关专业报告。 5.3.2.2 堤防检查

堤防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堤顶:宽度和堤顶结构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堤顶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平顺、有无凹陷、

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土质堤防是否因沉降与硬化导致堤顶脱离,硬化路面 是否磨损;

b)

堤坡:是否平顺,坡度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堤 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散浸,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正常,渗漏水量变 化情况等;

c) d)

堤脚: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堤面:是否平坦、有无坑槽,有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有无积水。

5.3.2.3 护岸检查

护岸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石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

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浆砌石或混凝土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 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b) c) d) e)

坝式护岸: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 是否紧密。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结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

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砌浆石墙体变形缝内填 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松动; 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f) 检查防汛通道是否安全可靠。

5.3.2.4 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

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有无断裂、损坏、失效;

b)

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 悬空。排水体内有无淤泥、杂物。

5.3.2.5 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

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与堤防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是否影响堤防的管理和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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