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养技术标准(3)

2019-06-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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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舒缓洪涝灾害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能

否按相关要求启闭; c) 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结合是否紧密和平顺;

d) 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无损,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完

好,有无阻塞现象;

e) 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f) 各种上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g) 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河道交通、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

面的要求;

h) 各种穿堤闸涵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

5.3.2.6 其它相关项目检查

其它相关项目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 混凝土建(构)筑物表面有无剥落、侵蚀、裂缝、碳化、露筋、钢筋锈蚀情况; b) 伸缩缝、沉降缝损坏、渗水及填充物流失情况;

c) 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里程碑、百米桩、分界桩、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是否完整无损;

车辆限行标识是否醒目;

d) 护岸及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无违章建筑、取土、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开采地下

资源、钻探等活动。防汛通道内不得有违建或简易棚屋; e) 各种观测设施是否保持完好,能否正常进行观测。

5.3.2.7在对堤防护岸的每次巡查(检查)结束后,应填写附录A表A.8《堤防护岸检查记录表》,对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突发情况的,应填写附录A表A.9《堤防护岸工程检查汇总表》并及时上报河道管理单 位。

6 河道养护 6.1 河床养护 6.1.1

河床保护

a) 河道凹岸、束水河段和其它河段的河床应采取措施避免冲刷损坏。河床冲刷坑已影响堤防护

岸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b) 易冲刷河床(如粉砂河床)或特殊河段(如坝下或闸下)一经发现冲刷坑,应对其进行铺砌

或抛石护底处理。

6.1.2

河床清淤

a) 河道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河床清淤计划,保证行洪排涝畅通。具备条件下每年均应对

河床底进行水下地形观测,及时跟踪河床淤积情况。 b) 河床淤积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功能和排水管口的排水。

c) 河床清淤应按照设计河底标高和墙前设计覆土高程进行,禁止超挖,以保证堤防护岸安全。 d) 进行河床清淤时,若河床为人工铺底或抛石的,应疏挖至护底顶部标高。

6.2 堤防和护岸养护

6.2.1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标准项目包括堤顶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堤防隐患探测、淤区维修养护、 前(后)戗维修养护、备防石整修、管理房维修养护、害堤动物防治、防浪(洪)墙维修养护和消浪结 构维修养护、陆域排水沟等排水系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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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堤防经观测下沉量小于 10cm 且结构稳定时,应及时加高,如堤防经观测下沉量大于 10cm 时, 管养单位应在 72 小时内将观测数据上报河道管理单位,由河道管理单位委托河道设计单位确定维修方 案。

6.2.3土堤出现雨淋沟、浪窝、塌陷或墙后填土区发生下陷时,应随时按原设计标准填补夯实。对土 堤、土坡的草皮护坡,局部缺损应及时修复。

6.2.4土堤出现表层裂缝时,应根据裂缝特征及时修复。

6.2.5砌石混凝土护岸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 象,无杂草、杂物,保持坡面整洁完好。 6.2.6干砌石护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a) b) c) d)

填补、整修变形或损坏的块石; 更换风化或损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护坡局部塌陷或垫层被淘刷,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土体和垫层,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清理护坡表面杂物;

变形缝内填料流失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

浆砌石的灰缝脱落应及时修补,修补时讲缝口剔清刷净,修补后洒水养护;

护岸局部发生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抹补、喷浆处理;破碎面较大且有垫层淘 刷、砌体架空现象的,应填塞石料进行临时性处理,岁修时彻底整修; 排水孔堵塞,应及时疏通;

护岸局部出现裂缝,应加强观测,判别裂缝成因,进行处理。

混凝土网格破损,应采用水泥砂浆抹补,并填平混凝土网格与土基接合部;

应及时对网格内护坡草皮进行补植、清除杂草,适时浇水,草皮覆盖率应达到 95%以上。

6.2.7混凝土或浆砌石护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e) f) a) b)

6.2.8混凝土网格护岸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9模袋混凝土、水泥土、异形块体护岸等应根据其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6.2.10防汛通道路面应保持平整,满足防汛巡查及运送防汛物资需要。防汛通道维修养护,参照 CJJ 36 执行。

6.2.11河道凹岸、过水断面变化河段和存在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如坝(闸)的河段,堤防或护岸 前端出现冲刷坑时应及时采取砌筑或抛石护底等防冲加固措施。

6.2.12河道堤岸受损维修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对于原结构与维修部位之间的连接,应有相应的 结构加强措施确保连接良好。

6.2.13堤防和护岸维修养护操作规程参照SL 595、SZDB/Z24 执行。

6.3 “四害”消杀及害堤动物防治

6.3.1除“四害”工作每月不得少于 1 次。

a)老鼠:每 1000 米河道中鼠迹(包括鼠洞、鼠粪、鼠咬痕及鼠道)不得超过 2 处;

b)蚊:水体(湖泊、河流、沟渠等),沿其边缘的不同地点,用 500ml 收集勺采集水样不少于 100 勺,蚊幼及蛹数量不得超过 5 只;

c)蝇:蝇类孳生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 3%;

d)蟑螂:目测法活卵鞘和蟑迹(粪便、蜕皮、空卵鞘壳、死尸等)不得超过 5 只/100 平方米。 6.3.2蚁患查杀

a) 堤坝蚁患检查包括堤坝及四周环境,检查时间宜每月 1 次;

b) 堤坝蚁患检查方法可根据遗留痕迹间接推断,或利用引诱物直接查找;

c) 可能存在蚁患地区应做好预防,可采用环境改良,药物防护或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在选择药

物时,要避免对河道水环境、动植物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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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堤坝白蚁的灭杀宜优先采用直接挖巢法、挖沟截道法、药烟熏杀法等三种。 6.3.3其它害堤动物防治

a) 每年冬季和汛前进行两次普查。对草丛、料垛、坝头等隐蔽处和害堤动物多发堤段加强普查; b) 破坏害堤动物的生活环境与条件,使其不能正常觅食、栖息和繁殖,逐渐减少害堤动物数量

直至局部灭绝;

c) 做好防治记录。内容应包括捕捉动物的时间、堤防桩号、洞穴位置、尺寸、周围环境及处理

情况等;

d) 因地制宜,采用人工捕杀、器械捕捉、药物诱捕、熏蒸洞道、化学绝育等方法; f) 对堤身内的洞穴应及时采取开挖回填或充填灌浆等方法处理。

6.4 堤顶道路、巡河道管理

堤顶道路、巡河道一般仅供行人通行、巡查车辆行驶和防洪抢险车辆通行。当需作为公共道路行驶 车辆时,应经河道管理单位许可,按相关道路要求设置限重、限高标识和防护警示设施,在道路两端及 一定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明确应急联系方式和人员。在防汛或抢险时期应对相关道路、市政道路与堤 顶道路、巡河道的接口进行管控。

6.5 应急抢险措施

应急抢险工作不属于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工作范围,如发现堤防护岸的突发性险情,养护单位应立 即采取临时应急抢险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向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7 河道保洁 7.1 保洁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陆域、绿化及与河道功能相关的附属设施。 7.2 水域保洁

7.2.1河道水域每 1000 ㎡水面漂浮物(包括水生植物、垃圾)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超过则须限时清理。 漂浮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3 每 1000 m水面的漂浮物控制指标

序号 1 项目 水面垃圾 (处) 水生植物面 积(㎡) 漂浮物存留 时间 保洁频次 单处面积≤10 且 累计面积≤50 1 小时 单处面积≤10 且 累计面积≤75 2 小时 单处面积≤10 且 累计面积≤100 3 小时 不少于 2 天 1 次 单处面积≤10 且 累计面积≤125 4 小时 不少于 3 天 1 次 Ⅰ级管养 ≤10 Ⅱ级管养 ≤15 Ⅲ级管养 ≤20 2

Ⅳ级管 ≤25 2 3 4 不少于每天 2 次 不少于每天 1 次 7.2.2河道上视实际情况在支流汇入口设拦污栅以拦截漂浮物,桥角、桥墩边、闸前亦宜采取措施拦 阻漂浮物;拦阻的漂浮物应及时打捞,做到日产日清并运至垃圾场或其它指定场所进行处理。拦漂设施

上的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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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拦漂设施应进行及时养护、维修,处于完好状态。拦漂设施松动、变形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 及时修理或更换。

7.2.4汛期河道重点河段清理须在河道所属流域雨停并允许下河作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等级的保 洁标准(见表 4)。

序号 1 项目 暴雨(未达到黄色预警 等级)雨停允许下河作 业后 黄色及黄色以上暴雨预 2 警信号取消,允许下河 作业后 表4 汛期重点河段水域垃圾清理时间表

Ⅰ级管养 24 小时 Ⅱ级管养 48 小时 Ⅲ级管养 60 小时 Ⅳ级管养 72 小时 48 小时 72 小时 84 小时 96 小时 注:每年汛期第一场暴雨后清理时间,可适当根据情况顺延。 7.2.5当深圳气象台发布黄色及黄色以上暴雨、台风信号时,停止河道保洁作业。 7.2.6汛期的保洁应服从河道防汛调度要求。

7.2.7保洁可采用机械作业或者船舶作业,保洁船宜选用电动或气动低噪音环保型船舶,船上污水杂 物不得直接排向河道。

7.2.8水域在 7:00~18:00 采用巡回保洁。

7.2.9保洁结束后,应填写附录 A 表 A.10《河道保洁记录表》。

7.3 陆域保洁

7.3.1河道陆域范围应无废弃物(垃圾)、吊挂物和杂草。河道重点河段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

等散落物。汛期河道重点地段清理须在河道所属流域雨停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等级的保洁标准(见表 5)。

表5 汛期重点河段陆域垃圾清理时间表

序号 1 2 项目 暴雨(未达到黄色预警 等级)停后 黄色及黄色以上暴雨预 警信号取消后 Ⅰ级管养 48 小时 72 小时 Ⅱ级管养 72 小时 96 小时 Ⅲ级管养 84 小时 108 小时 Ⅳ级管养 96 小时 120 小时 注:陆域水域交界处,如是大面积石笼挡墙可根据情况适当顺延。 7.3.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立面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广告牌、 指示牌、宣传画廊、废物箱、围栏、平台、栈道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积尘。 7.3.3防汛通道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6 规定:

表6

类别 Ⅰ级管养 Ⅱ级管养 果皮 (片) ≤20 ≤35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每 1000m

2

纸屑塑膜 (片) ≤20 ≤35 烟蒂 (个) ≤20 ≤40 其他 (处) ≤3 ≤5

Ⅲ级管养 Ⅳ级管养 SZDB/Z 155—2015

≤50 ≤60 ≤50 ≤60 ≤60 ≤70 ≤20 ≤30 7.3.4

其他设施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废物箱完好率不低于 95%,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洒、存留垃圾。 b) 座椅、雕塑、建筑小品应做到无破损、无明显污迹。 陆域在 7:00~18:00 采用巡回保洁。

保洁结束后,应填写附录 A 表 A.10《河道保洁记录表》。

7.3.5

7.3.6

8 绿化养护和景观设施维护 8.1 绿化养护

8.1.1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养护按 DB 440300/T 6-1999 执行,Ⅰ级管养河道原则按“绿地-二级管养” 质量标准执行;Ⅱ级管养河道原则按“绿地-三级管养”质量标准执行;Ⅲ级、Ⅳ级管养河道,绿化养 护应保证植物生长健壮,无缺株、枯死株,并及时采取措施防御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也可以根据河道 管理范围内绿化的重要程度及植物种类提高或降低一级标准。

8.1.2绿化植物年保存率达到 95%以上;草坪、乔木、灌木等植物,无霉污、病枝、虫害、枯枝烂头、 枝体倒斜、叶面破损等现象。

8.1.3河道两岸绿化带内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无占绿、毁绿现象。 8.1.4绿化养护内容要求:

a) 乔木、灌木养护内容为中耕施肥、整地除草、修剪剥芽、防病除害、树桩绑扎、加土扶正、清

除枯枝、环境清理、树坛切边、地勤安全,灌溉排水、设施维护等;

b) 绿篱、球形植物、攀缘植物养护内容为中耕施肥、整地除草、修剪剥芽、整形修剪、防病除害、

加土扶正、清除枯枝、树坛切边、环境清理、灌溉排水、设施维护等;

c) 花境、花坛、造形植物养护内容为深耕翻土、整地施肥、清理杂物、放样栽种、浇水排涝、清

除枯叶、缺株补植、修枝整形、防病除害、环境清理、设施维护等;

d) 草坪养护内容为整地镇压、轧草修边、草屑清除、排除杂草、空秃补植、加土施肥、灌溉排水、

防病除害、环境清理、设施维护等;

e) 河道绿化确需使用药物防治的,应选用环保型药物,禁止使用长效巨毒高残留农药,防止对人、

畜的伤害和水体污染;

f) 对河道水生植物、种植床、生物浮岛进行及时维护管理;

g) 绿化区域内清洁垃圾应及时清运,减少蚊虫滋生环境,不得就地焚烧或堆肥,避免落入河中和

造成二次污染;

h) 堤面、堤身、平台有无杂物、垃圾。高杆植物和杂草清除率应达到 98%,益草率应达到 90%以

上。

8.1.5对河道绿化中新引入的水生植物种类或品种,不得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须有可靠的栽种经验 或数据。在栽种后,应监测其习性并验证其对环境的适应性。

8.1.6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养护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体可参照 DB440300/T 执行。

8.2 景观设施维护

8.2.1景观设施及建筑小品应保持完整、美观,观景区内道路应清洁、平整,路面无松动、缺损、坑 洼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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