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三校系统提高班李仁玉民法总论讲义(2)

2019-06-05 15:0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 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均丧失了监护能力,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应依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之,即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指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卷三单选第3题)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解析:B。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掌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理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具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其他亲朋为自愿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未成年人的单位监护人。所说当然监护人,其内容包括:

(1)父母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不是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不因离婚而改变。

(2)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期间,其监护人仍为父母。学校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的人,不为监护人。

(3)未成年子女委托给亲戚朋友照管期间,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亲戚朋友为受托监护人。 (4)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身份不因他们之间的协议而改变,但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可依法剥夺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监护人资格。

【例题】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2002/三/33)

A?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答案【AC】

第二,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问题。应当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应具备两个条件:(1)、有监护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应予特别注意的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的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抛弃的。其义务不是根据自愿原则,这与自愿监护人不同,自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是自愿设定的。

【例题】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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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难点辨析]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注意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在效力上为无效行为,在性质上为侵权行为。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出现。

【例题】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答案 【D】

八.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4)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3、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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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九.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难点辨析]应理解法人是独立的组织,享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独立组织是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独立组织和非独立组织的区别:在企业法人中,完全依据法人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特别注意: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和孙子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联合。在机关法人中判断是否为独立组织,应依是否具有独立编织或独立预算,如司法部为独立法人,司法部律师公正指导司就不是独立法人。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它与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财产以及国库的财产彼此分离。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其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法人责任既非有限责任,也非无限责任,而是独立责任。

【例题】1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

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2)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例题】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卷三单选第4题)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解析:C。 十.法人责任

第一.、 法人人格否认。

按照法人理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如:(1) 利用一个公司借款,然后将该公司的财产转移给另一家公司。(2) 恶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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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母子公司财产混同,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以公司人格独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3) 母公司利用自己的决策,指使子公司向外借款,在子公司无力还款时,母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采用否认法人人格的理论,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排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障碍,债权人的这种直索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那一项是正确的?(2008/三/31)

A. 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 丁公司、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第二,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例题】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2002/三/15)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第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法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论上分别存在经营活动说、法人名义说和执行职务说。通说认为,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1)是否以法人的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被认为是执行职务;(3)是否以社会共同经验认为与法人职务有相当关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人应否承担责任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或具体犯罪人,应由法人承担为宜;如果具体侵权行为人或犯罪人十分确定,且侵害财产仍在或具有清偿能力,应由行为人或犯罪人承担责任为宜。

【例题】1.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三/45)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

2.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三/3/)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

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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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 “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三/13)

A. 售票员 B. 公交公司 C. 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 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C】

十一.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职能部门不同。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则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完整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职能部门部分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前者,如分厂、分店等;后者,如某企业的驻京办事处。

【例题】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三/13)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十二、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

[难点辨析]

法人设立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成立,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立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法上,发起人以出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发起人大胆的设立公司,有利于创业,但不利于保护债权认利益。在日本法上,发起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利于创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认所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法人变更的类型有:(1) 法人的合并。它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企业法人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2) 法人分立。它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 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存在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问题。依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4)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这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难点辨析]法人变更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人变更涉及分立与合并,以及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特别是在分立的情况下,如果分立法人之间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该协议在分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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